9.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及松阿察河之航线需要清除的区域,应经中苏联合委员会之核准,其清除工程之经费,由双方平均分担。
10.缔约国双方应负责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国境河流设置航行设备。
11.在中苏双方江岸设置之航行浮标及江岸航标,应由双方自行负责管理、保养、检查并供给其开销费用。
12.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国境河流之浮标及江岸航标,应依照本协定第二条所称之航行规则设置之。
13.航行设备之江岸航标及浮标,其距离应依照中苏联合委员会核准之略图设置之。
14.依照本协定,为进行审查国境河流之航行及航行设备问题,并为视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国境河流航行设备情况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内河航务部各派代表三人组成中苏联合委员会。
15.中苏联合委员会双方之代表,得凭经常过境之出国护照,通过国境。此项护照由缔约国双方之外交部签证发给之。
当进行测探与疏浚工作时,测探小组的工人及技术人员,应持有中苏联合委员会一方之代表签字的名册,并由中苏联合委员会另一方代表予以签证,方准通过国境。
此项人员仅准在白昼过境,并应由联合委员会一方护送之。
在每一个别场合,中苏联合委员会于开始工作时,应及时通知双方边防机关。
16.双方船舶在国境河流航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任何碰撞以及违反航行规则和规定情事,应由中苏联合委员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及双方所通过的航行规则,判断其损害程度,过失责任与赔偿数额。
船长或船员因违反航行规则与规定而应负责任时,宜按本国法律处理,并将处理办法通知中苏联合委员会。
在国境河流航行过程中,如一方之船舶与本国之另一船舶发生互相碰撞或违反航行规则与规定时,由本国主管航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采取必要措施,亦应将处理办法通知中苏联合委员会。
17.本协定不涉及缔约国双方公民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及松阿察河等国境河流之捕鱼规定。
缔约国一方公民在国境河流本国领水范围内之捕鱼船舶,非越过划定的国境线,另一方不得加以干涉或阻碍。
18.本协定于签字后立刻生效。
一九五一年一月二日于哈尔滨市以中文、俄文各缮就两份,两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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