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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6.布拉格维申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从比比科沃村(不包括该村)到加里宁诺村(不包括该村)。
  (2)会晤站:布拉格维申斯克市。
  7.中阿穆尔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从加里宁诺村到巴舒罗沃村(不包括该村)。
  (2)会晤站:底姆村和萨吉博沃村。
  8.黑干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从巴舒罗沃村到果洛夫尼诺村。
  (2)会晤站:阿穆尔泽特村和下列宁斯克村。
  9.下斯帕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从果洛夫尼诺村(不包括该村)到凯得罗沃村(不包括该村)。
  (2)会晤站:下斯帕斯克村。
  10.比金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从凯得罗沃村到乌苏里河上的扎鲁宾斯克群岛(不包括该岛)。
  (2)会晤站:瓦西里耶夫卡村。
  11.远列奇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从乌苏里河上的扎鲁宾斯克群岛到别拉亚河河口。
  (2)会晤站:格拉夫斯克镇。
  12.斯帕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从别拉亚河河口到342/5号辅助界标。
  (2)会晤站:图里罗格。
  13.格罗捷阔沃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从342/5号辅助界标到383号界标。
  (2)会晤站:索斯诺娃娅镇。
  14.哈桑地段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从383号界标到中、俄、朝三国交界点。
  (2)会晤站:克拉斯基诺村。
  二、边界代表、副代表、助手的委任书;秘书、翻译、联络官的证件以及随行人员的一次性过境证件的式样根据协定第三十六条由本议定书的附件1、2、3、4确定。
  三、修理、恢复或移动界标的记录式样根据协定第四条由本议定书的附件5、6、7确定。
  本议定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 鹏        切尔诺梅尔金
  (签 字)       (签 字)

  附件1:

边界代表和副代表委任书



  封皮 国徽、国名
  第1页 委任书
  第2页
  第3页照片、印章、持有者签字。
  第4页________(国名)政府根据中俄两国政府于一九九四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任命__________(军衔、姓名)为中俄边界_________地段的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______(军衔、姓名)被授权完成上述协定规定的义务,为此有权过境并可逗留在___________(国名)的边境地带。

(授权人)
(军衔、姓名、签字)

  盖 章
  _______(地名)一九九 年 月 日
  第5页 第4页的_______(对应语种)文本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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