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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第三十条



  一、边界代表应采取必要措施处理本协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事件及其他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与边界制度有关的边界问题。
  二、边界代表共同达成的处理边界事件的决议必须履行,并自签署有关纪要时开始生效。
  三、边界代表如未就所调解的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任何一方边界代表均有权将其认为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提交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一、边界代表、副代表通过会谈或会晤进行联合工作。会谈按顺序轮流在两国境内进行。每次会谈应作成纪要。纪要应简洁地反映会议进程、通过的决定和执行决定的时间。
  会谈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俄文写成,须经双方边界代表签署并加盖印章。
  二、某些个别问题,如双方边界代表均不主张在会上进行研究时,可以在边界代表间直接通过书信或借助其他手段予以解决。
  三、助手的会晤只能按边界代表的委托进行。助手会晤的结果由双方各自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一、一方边界代表建议举行的会谈或会晤应尽可能按建议中所提的期限进行。一方应自收到建议起两天内对另一方的建议作出答复。如果一方提出的会谈或会晤的时间未被采纳,另一方在答复中可另提时间。
  二、一方边界代表建议举行的会谈或会晤,另一方的边界代表应亲自到场。如因正当原因(生病、出差、休假等)未能出席,应由副代表代替边界代表参加,但应事先通知另一方的边界代表。
  三、根据边界代表之间达成的协议,副代表和代表助手可以进行会晤。

第三十三条



  一、会谈和会晤通常在发出建议的一方境内于白天举行,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夜间进行。
  二、会谈或会晤由其地点所在方的边界代表、副代表或代表助手主持。
  三、会谈或会晤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参加人员可通过谈判、交换信件或其他方式商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后,还可以研究议程上未列出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边界代表、副代表及助手,为了弄清所研究事件的实质或某个问题,按预先商定,可去实地共同调查。边界代表如认为有必要,可带领专家、见证人和受害者亲临事发现场。调查结果应作成记录或其他文件作为会议纪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双方的边界代表或受其委托的副代表和助手应尽快相互通报为执行在会谈或会晤中通过的决议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一、边界代表、副代表和助手为了完成自己的职责可以凭本协定所规定的委任书穿越边界。
  二、秘书、翻译、联络官可凭边界代表颁发的证件穿越边界。证件上应有边界代表的印章和签字确认的持有者照片和签字。
  三、为澄清某些问题而需要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可以凭边界代表的印章和签字确认的一次性使用的往返过境证件过境。
  四、边界代表、副代表只能在预先商定的地点过境。每次过境的具体时间(某一天、某一时刻),应不晚于24小时通报另一方的边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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