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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1994年5月27日签字并于1995年5月3日生效。重新谈判签署该协定的会谈正在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或“双方”),为保持两国边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和合作的精神处理边界问题,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议定如下:

第一章 国界线走向、界标和林间通视道的维护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国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或“边界”),根据两国签订的划界文件确定,按照中俄边界勘界文件(以下简称“勘界文件”)用基本界标、辅助界标、导标和浮标(以下简称“界标”)在实地标定,并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陆地、水域及底土。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商定,自勘界:文件生效后,每十年对边界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经双方同意,可变更检查的期限。双方也可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联合检查。
  二、为进行联合检查,缔约双方应组成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程序、工作方法及其他有关问题,由该委员会确定。
  三、每次联合检查的结果应写入联合检查议定书,该议定书经双方批准后成为勘界文件的补充文件。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应按勘界文件的规定维护为标示边界线树立的界标。
  二、缔约双方维护界标的责任划分如下:
  (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界标,由中方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位于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界标,由俄方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位于界线上的界标,由负责树立的一方管理和维护。
  三、缔约双方的有关当局有责任维护和清理本方境内的边界林间通视道。如一方需要进行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的工作,一方的有关当局则应在上述工作开始前至少10天将此情况通报另一方的有关当局。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的有关当局应采取措施保护界标,防止界标被损坏、移动或毁灭。
  缔约任何一方的有关当局可单方面或由缔约双方有关当局商定共同对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进行检查。
  联合检查的结果应作成记录,一式两份,用中、俄文写成。
  二、缔约任何一方的有关当局如发现界标被损坏、移动、毁灭或遗失,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的有关当局;按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负责维护该界标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按勘界文件的规定在原位修复或重建。责任一方的有关当局应在工作开始前至少10天通知另一方的有关当局。
  责任一方的有关当局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有另一方有关当局的代表在场。工作完成后,双方应作成记录,一式两份,用中、俄文写成。
  三、重新树立的界标,其式样、规格和位置均应符合勘界文件的规定。修复之后.双方可对界标照相,并绘制其位置示意图。
  四、因不可抗力,界标不能在原位修复或重建的,由双方协商另择适当地点树立,但不改变边界线走向,并应就此签订必要的文件,作为勘界文件的补充文件。
  五、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在界线上树立新的界标或其他界线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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