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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边境口岸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边境口岸协定
(1994年1月27日签字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睦邻友好及合作关系,本着提高口岸通过能力的愿望,为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出入境创造适宜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设置以下口岸:
  中方口岸          俄方口岸
  (一)满洲里(铁路)—后贝加尔斯克(铁路)
  (二)满洲里(公路)—后贝加尔斯克(公路)
  (三)二卡—阿巴该图
  (四)黑山头—旧粗鲁海图
  (五)室韦—奥洛契
  (六)漠河—加林达
  (七)呼玛—乌沙科沃
  (八)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
  (九)孙吴—康斯坦丁诺夫卡
  (十)逊克—波亚尔科沃
  (十一)嘉荫—帕什科沃
  (十二)萝北—阿穆尔泽特
  (十三)同江—下列宁斯阔耶
  (十四)抚远—哈巴罗夫斯克
  (十五)饶河—波克罗夫卡
  (十六)虎林—马尔科沃
  (十七)密山—图里罗格
  (十八)绥芬河(铁路)—波格拉尼奇内(铁路)
  (十九)绥芬河(公路)—波格拉尼奇内(公路)
  (二十)东宁—波尔塔夫卡
  (二十一)珲春—克拉斯基诺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口岸的应置和种类,在本协定附件中具体规定。

第二条



  一、中俄边境口岸将在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并在为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后开放。
  二、对口岸的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制定将考虑人员、交通工具及货物流量的发展前景并需经双方有关部门相互协商。
  三、口岸开放的时间及通过它的交通工具种类,双方将以换文形式确认。
  四、口岸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制度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条



  新口岸的开辟,现有口岸的关闭、暂时中止或限制通过以及口岸种类的变更,在双方通过换文或其他双方能够接受的方式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协议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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