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

  二、当特别使团成员的任务已告终止,他的特权和豁免通常在他离开接受国国境时,或在他准备离境的合理期限终了时停止,即使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也应继续有效到那时才停止。但是对于该人员为执行其任务而采取的行为,豁免应继续有效。
  三、如果特别使团的成员死亡,他的家属应继续享受他们应有的特权和豁免,直到他们离开接受国国境的合理期限终了时为止。
  第四十四条 如遇死亡时特别使团成员或其家属的财产
  一、如果特别使团的成员或伴随他的家属死亡,而死者不是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则接受国应允许死者的动产移送出国,但是在该国获得的、在他死时属于禁止出口的任何财产则属例外。
  二、对于仅仅因死者作为特别使团成员或其家属而在接受国因而留在该国的动产,不得征收产业税、继承税和遗产税。
  第四十五条 为离开接受国国境和运走特别使团的档案提供便利
  一、接受国对于并非接受国国民的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不论属于哪国国籍,必须给予尽早离境的便利,即使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也须这样做。尤其是在必要时,接受国必须提供他们本人及其财产所需要的运输工具给他们使用。
  二、接受国必须为从接受国境内运走特别使团的档案而向派遣国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特别使团终止任务的后果
  一、当特别使团的任务结束时,接受国必须尊重和保护特别使团的房舍,只要这些房舍仍归属该使团,并须尊重和保护该使团的财产和档案。派遣国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内撤走财产和档案。
  二、在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没有或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特别使团的任务已经结束,则派遣国可以(即使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把特别使团的财产和档案委托给接受国同意的第三国保管。
  第四十七条 对接受国法律和规章的尊重和对特别使团房舍的使用
  一、所有依照本公约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人,在不妨碍他们的特权和豁免的情况下,都有义务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他们也负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的义务。
  二、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同本公约、一般国标法的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现行的任何特别协定所规定的特别使团的任务不相容的用途。
  第四十八条 职业性或商业性活动
  特别使团中的派遣国代表和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不得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性或商业性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不歧视待遇
  一、在实施本公约的规定时,对各国不得有歧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