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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

  二、本条所指的免税,不适用于根据接受国法律应由同派遣国或同特别使团一名成员订有契约的人偿付的那些捐税。
  第二十五条 房舍不可侵犯
  一、依照本公约建立的特别使团的房舍,应属不可侵犯。接受国的办事人员不得进入上述房舍,除非获得特别使团团长的允许,或者在适当情况下,获得派遣国驻接受国的常设外交使团团长的允许。在发生火灾或其他严重危及公众安全的灾难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不可能获得特别使团团长、或在适当情况下不可能获得常设外交使团团长的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已经获得这项允许。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保护特别使团的房舍免遭任何侵入或毁坏,并防止使团的安宁受到骚扰或尊严受到损害。
  三、特别使团的房舍、装备、供使团使用的其他财产和交通工具,都应豁免搜查、征用、查封或强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特别使团的档案和文件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可侵犯。这些档案和文件必要时应带有易于识别的外部标记。
  第二十七条 行动自由
  在遵守因国家安全的理由而禁止或限制进入某些地区的法律规章的条件下,接受国应保证特别使团全部成员在其领土内享有为执行特别使团的任务所必要的行动和旅行自由。
  第二十八条 通讯自由
  一、接受国应准许和保护特别使团方面执行一切官方任务的通讯自由。特别使团在同派遣国政府、它的外交使团、领事馆和其他特别使团或同本特别使团无论在何处的另一部分通讯时,可以使用一切适当的手段,包括信使和明码或密码文件。但是,特别使团必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才能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二、特别使团的官方信件不可侵犯。官方信件是指有关特别使团及其任务的一切通信。
  三、特别使团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使用派遣国常设外交使团的通讯工具,包括邮袋和信使。
  四、特别使团的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
  五、构成特别使团邮袋的包裹,必须带有可资识别其性质的外部标志,并且只能装载供特别使团公务使用的文件或用品。
  六、特别使团信使应持有官方文件,注明他的身份和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他在执行任务时应得到接受国的保护。他应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扣留。
  七、派遣国或特别使团可以指派特别使团的特别信使。在这种情况下,本条第六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但特别信使把他所负责的特别使团的邮袋送交收件人之后,应即停止适用该款所述的豁免。
  八、特别使团的邮袋可以托付给预定驶入准许入境的港口或机场的轮船船长或商营飞机机长。船长或机长应持有官方文件,注明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但他不得被视为特别使团的信使。特别使团同有关当局作出安排后,可以派使团的一个成员直接向船长或机长自由取得邮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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