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过境货物问题议定书
(1950年4月19日签订并于同日生效)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于今日签订之贸易协定,缔约双方特签署左列①(注①:原文为竖排。)之议定书并约定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上述协定之期限内有效。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得有权自由经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国境运输货物至波兰共和国、捷克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及回运。
此种权利适用于一切未经法律禁止通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境的货物。
第二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得有权自由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运输货物至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及回运。
此种权利适用于一切未经法律禁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货物。
第三条
缔约双方之每一方对通过本国国境之货物无论在铁路运费及其他运费方面,都将给以最优惠待遇,并对过境货物将不征收任何关税与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