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越境人员和企图到对方藏匿的罪犯的有关情况;
4.搜查越境人员行动的情况;
5.在国界及其毗邻地区拟采取的重大行动的性质、时间和具体实施地点;
6.可能给邻国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流行病和疫情等情况。
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在未得到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公开或提供给第三方。
第五条
对越境人员使用武器和战斗装备,应根据1994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和各自国内的法律规定。
双方边防人员不以非人道的方式和粗暴的手段对待越境人员。如越境人员系在国界附近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活动时,在对方边防人员的视线内越境,而他们未对边防人员和该国其他公民的生命和安全构成威胁,则边防人员不得对上述越境人员使用武器。
边防人员在对越境人员使用武器前,应事先清楚地发出准备使用武器的警告及警告性射击。
第六条
为及时解决边防合作问题,双方边防会谈会晤站之间可以建立电话联系,具体办法由双方相关地区的边界代表商定。
第七条
双方将就守卫国界、维持边界秩序、组织部队训练等方面交流经验,具体问题和形式由相关地区边界代表商定。
第八条
在重大节日时,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之间可开展文化、体育交流及其他活动。
为此,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俄罗斯联邦边防军边防部队之间、边防分队和哨所之间可进行文化、体育等交流活动,可相互参观边防分队、边防勤务设施和勤务训练科目等,具体活动项目由双方边界代表确定。
第九条
提供及帮助使用守卫国界的技术器材的工作,双方将根据本国有关法律签订合同进行。与提供援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为此派遣专家的生活费用,均由受援方承担。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五年。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6个月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意向,则本协议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1995年8月22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