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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俄罗斯联邦联邦边防总局边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俄罗斯联邦联邦边防总局边防合作协议
(1995年8月22日签字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俄罗斯联邦联邦边防总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2年12月1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1994年9月3日《中俄联合声明》以及1994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为了保持中俄国界地区稳定,加强相互信任,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愿意制定边防合作的法律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开展边防合作,致力于把中俄国界(以下简称“国界”)建成和平、安宁和友好的边界。

第二条



  双方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1.交换有助于边防合作的信息;
  2.协调有效守卫国界和维持其秩序的措施;
  3.预防在国界地区发生意外事件和冲突的情况;
  4.采取协调措施制止在国界地区发生违法犯罪活动;
  5.协助搜查、扣留和及时移交对方越境者及其交通工具与财物;
  6.交流组织和实施守卫国界的经验;
  7.在提供和使用守卫国界的技术器材方面相互援助。

第三条



  双方确定建立以下联系形式和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俄罗斯联邦联邦边防总局领导人或他们的代表轮流在两国首都或商定的其他地点举行会晤,以解决边防合作的重大问题。双方通过各自的外事部门进行联系。
  2.中国人民解放军边境省军区和俄罗斯联邦边防军边防军区领导人在两国边境城市举行工作会晤,讨论各自辖区内实施合作的重要问题和双方边界代表机构提交的重要问题。军区领导人之间的联系,通过边界代表机构或者外事部门进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与俄罗斯联邦边防军边防部队领导人在双方边防会谈会晤室或边境城镇举行工作会谈,以解决各自辖区内边防合作的具体问题。部队领导人之间的联系,通过联络军官以会晤和公务书信形式进行。
  相应层次领导人会晤或会谈的结果,可以会谈纪要或其他文件予以确认。

第四条



  双方将无偿地交换以下信息:
  1.国界及其毗邻地区出现的影响国界地区安宁和秩序的情况;
  2.人员、交通工具、飞行器等越境或可能发生越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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