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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合作协议
(1995年8月23日签字并于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和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边境口岸协定》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和维护睦邻友好的边界环境、维护边防检查的正常秩序,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在中俄边境口岸发生的非法出入国境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双方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以下合作:
  (一)商定有效保障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的措施;
  (二)制止通过口岸进行的非法贩运武器、毒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交流边防检查工作的经验,包括使用技术器材的经验;
  (四)交流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情报信息。

第二条



  双方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交流以下情况:
  (一)在口岸发生的可能影响边防检查工作的情况;
  (二)在口岸发现的无合法证件或持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企图越境人员的情况;
  (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一、双方可以通过信函、会谈会晤或利用边防检查站之间的有线通讯设备进行情报信息交流。
  二、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情报信息、文件,除非经提供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单方面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三、双方的情报信息均无偿提供。

第四条



  双方自签署本协议起三个月内,交换有关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双方新颁布、制定的上述法律、法规,应在其生效后两个月内交换。

第五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口岸发生的非法活动,保证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的正常秩序,采取合作措施,双方通过各自隶属的边防机构及时通报以下情况:
  (一)即将改变的口岸工作制度;
  (二)口岸发生大量人员、交通工具滞留时所采取的工作措施;
  (三)拘留对方非法越境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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