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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议定书的补充议定书

  流筏作业,原则上在白昼(由日出至日落)进行,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也可以在夜间进行,但必须事先将流筏期间和地区通过对方流筏固定代表通知边防部门,并应在木筏上设置信号灯和其他必要的装置。
  木筏通过桥梁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熟练工人掌握。木筏通过的桥孔,由双方现场人员选择便利的地点具体规定。
  夜间木筏通过桥梁,应在木筏通过的桥孔上装设信号灯,以保安全。在中方流筏的桥孔上,由中方负责安装;在朝方流筏的桥孔上,由朝方负责安装。
  木筏通过桥孔时,由流筏单位负责通知所在桥孔的养护人员及边防人员,以便开闭信号灯。

第 四 条


  从事流筏的工人、职员(包括补修水路的人员,收集漂流木、沉没木材的人员,编筏工、江上运材工以及船舶人员)必须持有“流筏作业证”。该项证件,中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颁发,朝方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林业省颁发。双方证件均用中文和朝文制成。

第 五 条


  朝方在中方的停筏场,增添吉林省辑安县的羊鱼头、良民甸子、上套;辽宁省宽甸县的拉古哨、瓦房店五处。
  中方在朝方的停筏场,暂不具体规定,在需要时,再提请朝方同意后确定。

第 六 条


  为保证木材的顺利流送,双方流筏固定代表,在所在地点可互相交换与运送木材有关的技术资料及年度流筏运材量、原木规格、原木印戳标志等。对台风、暴雨和洪水三项气象预报和通报地点,中方删除拉古哨、南坪,增添延吉。

第 七 条


  双方流筏固定代表会谈地点,中方删除马市台、长甸河口、三合、南坪,增添拉古哨和图们;朝方删除清城镇、义州、茂山、会宁,增添水丰和南阳。

第 八 条


  双方根据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的规定,通过流筏固定代表的会谈,及时协商解决在现场发生的问题。
  流筏固定代表,为保证木材的顺利流送,应及时协商解决与木材运送有关的沿江设施(三角、四角、小闸、偏闸等)的新建或补修,水路的开发和补修,漂流木材和沉没木材的收集,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 九 条


  中朝“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议定书”和本“补充议定书”的所有条款,不影响双方领土主权的完整。

第 十 条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 1966年1月14日为止。1956年1月14日签订的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议定书同本补充议定书有抵触时,以本补充议定书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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