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成员必须整团活动。如旅游团成员因意外不能继续随团旅行时,应向缔约另一方主管部门申办签证。主管部门凭接待方旅行社或本国协调部门的公函颁发签证及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该旅游团成员应支付包括签证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缔约双方旅行社有责任使所组织的旅游团全体成员按时返回本国,如发生滞留问题,将积极配合双方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如滞留者暂无力承担归国交通费用,由接待方旅行社先行垫付,并由组团旅行社向接待旅行社偿付。
本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见本协定附件。
第九条
缔约一方旅游团成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如下权利:拒绝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关于终止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的情况,接待方主管部门应三日内通知对方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协调部门和旅行社的印章式样。
缔约一方若变更印章式样,应以照会的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十二条
本协定须由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的必要程序并自互换照会确认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十四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武韬 谢尔盖耶夫
(签 字) (签 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第八条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