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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2000年2月29日签字并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增进友谊,方便两国公民以团体的方式前往对方国家旅游,促进两国的旅游交流与合作,议定如下:

第一条



  旅游团指由缔约一方旅行社代表带队、5人以上、以前往对方旅游为目的的缔约一方公民的团体。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有效旅行证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普通护照;
  俄罗斯联邦公民——注明持照人为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苏联普通出国护照、出国护照、护照。

第三条



  实行管理和负责执行本协定规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协调部门)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旅游部及其授权的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旅游主管部门。
  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交换上述协调部门名单,以及对名单的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



  缔约一方协调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指定有权组织本国公民出境和接待缔约另一方公民旅游团的旅行社。
  具有从事国际旅游业务营业执照且营业不少于三年的旅行社方有权可从事免签团体旅游业务。
  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互换旅行社名单,以及对名单的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



  缔约一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成员持有效旅行证件可免签证经缔约另一方对双方和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境及在其境内旅行。
  缔约一方公民旅游团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免办签证逗留期不超过三十个日历日。

第六条



  缔约一方边防检查机关凭缔约另一方旅游团领队递交的旅游团成员的有效护照、经派遣国协调部门和旅行社盖章确认的旅游团名单并附载有旅游者个人资料的护照影印件,及本国接待旅行社的接待确认函,并有接待方旅行社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旅游团放行。
  旅游团名单应为经双方同意的固定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用中文、英文作成,俄罗斯联邦公民用俄文、英文作成,内容须包括姓名、父称(如有)、性别、出生日期和地点、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入出境日期和口岸、旅游线路和旅店名称以及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名单须备必要份数,在入出境时分别交给边防检查机关和接待旅行社。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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