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第十七条修正案*
(注*:2004年4月30日签订于金边。)
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忆及最初于1999年11月26日在万象签订、2001年11月29日在仰光修改、并由柬埔寨王国于2001年11月29日在仰光加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1月3日在金边加入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忆及2002年11月3日在金边签署的《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澄清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与其附件和议定书的关系及承诺修改协定第十七条(驾驶证)的谅解备忘录》第二条责成各方修改协定第十七条(驾驶证);
忆及协定第四十三条关于修改协议的规定;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定第十七条的措辞修改如下:
“第十七条:驾驶证
各缔约方应按照附件16的要求相互承认其他缔约方主管机关颁发的驾驶执照。”
第二条
在协定所附的附件及议定书列表中应增加“附件16—驾驶证”。
第三条
本修正案须经所有缔约方批准或接受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
本修正案自所有缔约方批准或接受之日起生效。
本修正案由以下授权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修正案于2004年4月30日金边签署,一式六份,以英文写成。
签字:
柬埔寨王国政府公共工程部国务秘书
泰克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部副部长
胡希捷阁下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通讯、运输、邮政与建设部副部长
索马德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