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及最初于1999年11月26日在万象签订、2001年11月29日在缅甸仰光修改、并由柬埔寨王国于2001年11月29日在缅甸仰光加入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还忆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第九次会议上达成的关于所有GMS六国采纳并签署便利跨境客货运输框架协定的一致意见;
认识到签署协定并不约束签署国签订须另行商定的附件和议定书,并且协定的某些条款如果没有必要的附件和议定书仍将无效;
考虑到旨在相互承认驾驶证的协定第17条提及1985年7月9日在吉隆坡签订的《承认东盟国家颁发的国内驾驶证协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于其他GMS国家,既非东盟成员国,也非东盟各协定的签署国;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协定缔约各方同意在相关的附件和议定书中明确协定缔约各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对协定适用非商业运营车辆采取分阶段实施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同意在相关附件和议定书生效后两年内协定适用于非商业营运车辆。
第二条
协定缔约各方在此承诺修改协定第17条(驾驶证),以便:
缔约各方相互承认由各自主管机关根据协定补充附件(待拟订)颁发的驾驶证。
第三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于2002年11月3日在金边签署,一式六份,均以英文写成。
签字:
柬埔寨王国政府公共工程和交通部长阁下
齐登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部长阁下
张春贤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府部长阁下
宋蓬
泰王国政府副总理
蓬民·乐素立德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计划和投资部长阁下
武宏福
《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第十七条修正案*
(注*:2004年4月30日签订于金边。)
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忆及最初于1999年11月26日在万象签订、2001年11月29日在仰光修改、并由柬埔寨王国于2001年11月29日在仰光加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1月3日在金边加入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忆及2002年11月3日在金边签署的《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澄清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与其附件和议定书的关系及承诺修改协定第十七条(驾驶证)的谅解备忘录》第二条责成各方修改协定第十七条(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