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修正案*
(注*:2001年11月29日签订于仰光。)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
提及1999年11月26日在万象签订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再提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第九次会议上已同意,所有GMS六国应在2001年底前采纳和签署便利跨境客货运输框架协定,
为了修改该协定以便在初步阶段作为一个基础扩大GMS国家客货运输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各方同意序言第一段由“缔约各方”代替。
第二条
缔约各方同意,第三条“本协定所用术语的定义”第(1)段替代为:“协定: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及其附件和议定书”。
第三条
缔约各方同意,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本协定须经缔约方各方政府批准或接受后方可生效。协定的签字、批准或接受以及生效可在附件和议定书的签字、批准或接受之前单独进行。”
第四条
缔约各方同意,在第三十六条“批准或接受”之后插入新的第三十六(bis)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bis)条
本协定对大湄公河次区域任何国家开放加入。加入书应保存于缔约各方政府。”
第五条
一旦某一GMS国家加入,则协定的标题自动被修改为包括该加入国的名字。
第六条
上述协定修正案须经缔约各方政府批准或接受。
本修正案于2001年11月29日在仰光签署,一式三份,以英文写成。
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府部长
宋蓬·孟孔维拉
泰王国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蓬萨孔·劳哈维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黎玉环
关于澄清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与其附件和议定书的关系及承诺修改协定第17条(驾驶证)的谅解备忘录**
(注*:系指《柬埔寨王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注**:2002年11月3日签订于金边并于同日生效。)
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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