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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本协定自所有缔约方批准或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协定的中止



  每一缔约方可在影响其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立即暂时中止本协定的执行。该缔约方应将此种中止尽快通知其他缔约方,但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应结束中止状态。

第四十一条 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



  本协定及对其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在其他任何现有协定和国际公约下也作为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两个或多个缔约方之间有关解释或执行本协定的任何争议,应直接解决或在联合委员会内通过友好谈判解决。

第四十三条 修正



  任何缔约方均可通过联合委员会对本协定提出修正案。此种修正案必须经缔约各方一致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退出



  (a)任何缔约方可在本协定生效满两年后通过向其他缔约方交存退出通知的方式退出本协定。
  (b)退出本协定应在其交存退出通知一年后生效。
  本便利跨境客货运输协定由以下全权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1999年11月26日在万象签署,一式三份,仅有英文文本。

  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部长
                    炮·本那丰
  泰王国交通运输部部长
                    素帖·特素班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黎玉环

附件和议定书



  附件一  危险货物的运输;
  附件二  国际运输车辆登记;
  附件三  易腐货物的运输;
  附件四  跨境边境手续的便利化;
  附件五  人员的运输;
  附件六  过境和内陆通关制度;
  附件七  交通规则和标志;
  附件八  车辆的临时出口;
  附件九  经营人跨境运输经营颁证标准;
  附件十  运输合同条款;
  附件十一 道路和桥梁设计及建设标准与规范;
  附件十二 跨境和过境设施与服务;
  附件十三 (a)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制度驾驶许可证种类和要求;
  附件十三 (b)多式联运经营人跨境运输经营颁证标准;
  附件十四 集装箱海关制度;
  附件十五 商品分类制度;
  补充附件 (驾驶证)
  议定书一 通道、线路、出入境口岸(跨越边境)的指定
  议定书二 道路使用者的过境运输交费
  议定书三 服务密度和能力配额与许可证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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