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注:
1999年11月26日,有关国家政府在万象签订《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2001年11月29日,有关国家政府在仰光签订《〈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修正案》。柬埔寨政府于2001年11月29日加入经修正案修订的协定,中国政府于2002年11月3日加入经修正案修订的协定,缅甸政府于2003年9月19日加入经修正案修订的协定。
2002年11月3日,中国政府加入经修正案修订的协定时,与有关国家政府在金边签订《关于澄清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与其附件和议定书的关系及承诺修改协定第17条(驾驶证)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4月30日,有关国家政府在金边签订《〈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第十七条修正案》。
经修正案修订的六国便利跨境运输协定于2004年4月30日生效。该协定的第一批八个附件和议定书于2004年4月30日在金边签订。
以下分别收录上述有关协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注*:1999年11月26日签订于万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
为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其友好关系与合作;
渴望在本次区域许多国家经济转轨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发展其贸易关系做出贡献;
决心促进公路运输合作;
希望本着共同利益为缔约各方之间的货物及人员的运输和流动提供便利;
认识到本区域国家为便利陆路运输已采取步骤以双边或多边形式开展了合作;
强调其在发展和保持一个互利、畅通、快捷、合理和有效的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承诺;
忆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亚太经社会)有关公路和铁路运输便利措施的第48/11号决议,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合作(GMS)1996年12月12~13日在昆明召开的次区域交通论坛第三次会议的建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目的
本协定的目的是:
(1)为缔约各方之间货物及人员的跨境运输提供便利;
(2)简化和统一有关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的法规、规章、程序和要求;
(3)促进多式联运。
第二条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