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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修改)

  (四)1.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会议由总干事召集,与本组织大会同期、同地举行,但特殊情况除外。
  2.经大会1/4成员国请求,由总干事召集大会特别会议。
  3.每次会议的日程由总干事制定。
  (五)大会通过自己的内部规则。
  第十一条 国际局
  (一)1.国际局办理国际注册并处理本特别联盟担负的其他行政工作。
  2.尤其是国际局应筹备大会的会议,并为大会以及可能成立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小组提供秘书处。
  3.总干事是特别联盟的最高官员,代表本特别联盟。
  (二)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任何工作人员应参加大会及大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所指定的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三)1.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筹备修订本协定除第十至第十三条以外其他条款的会议。
  2.国际局可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协商。
  3.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这些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四)国际局应执行他的任何任务。
  第十二条 财务
  (一)1.本特别联盟应有预算。
  2.本特别联盟的预算包括本特别联盟本身的收入和开支、在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中负担的份额以及必要时用作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的款项。
  3.同时拨给本特别联盟和本组织所辖一个或多个其他联盟的开支,视为各联盟的共同开支,本特别联盟在该共同开支中负担的份额,与该项开支给其带来的收益成比例。
  (二)根据协调与本组织所辖其他联盟预算的需要,制定本特别联盟的预算。
  (三)本特别联盟预算的资金来源如下:
  1.国际注册费和其他规费以及国际局以本特别联盟的名义提供其他服务所得的规费和款项;
  2.与本特别联盟有关的国际局出版物或其版税收入;
  3.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4.房租、利息和其他收入。
  (四)1.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注册费及其他有关国际注册的规费数额经总干事提议,由大会确定。
  2.除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3项所指的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之外,确定的规费数额应至少能使本特别联盟注册费、规费和其他收费的总收入与国际局有关本特别联盟的开支平衡。
  3.预算未能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通过的,应按财务规则规定的方式继续执行上年度预算。
  (五)国际局为本特别联盟提供其他服务应收规费和款项的数额,除第四款第1项规定的以外,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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