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修建中缅边界畹町-九谷和南帕河(清水河)界河桥及有关问题的议定书*
(注*:1991年5月11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方便双方人员往来和贸易活动,根据一九六二年二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决定就修建中缅边界畹町一九谷和南帕河(清水河)两座界河桥及有关事宜,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下列原则对中缅边界畹町一九谷和南帕河(清水河)两座界河桥(以下称“界河桥”)进行修建:
1.修建界河桥,不应引起界河改道而造成界线走向发生变化;界河桥的位置不作重大调整。
2.双方同意,中方负责修建这两座界河桥的设计和施工,缅方负责提供木材和石料。建桥全部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3.修建后的新桥,归两国共同所有和使用,并由两国共同维护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定期联合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二条
新桥的位置、桥型和外观应符合作为本议定书附件的《关于修建畹町一九谷桥和南帕河(清水河)桥的技术会谈纪要》的规定。
第三条
为保证修桥工程的顺利进行,双方同意在施工工地两国边界线两侧五公里范围内,允许双方参加修桥施工的人员、车辆和机械从事与修桥有关的活动,并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为保证在修桥施工期间双方人员和贸易往来能照常进行,双方同意,在中国畹町市西南约一公里处搭建一座临时性便桥,在南帕河(清水河)桥旁搭建一座临时性便桥。这两座便桥均由两国共同使用和管理。一旦新的界河桥完工启用,两座便桥将予拆除。
双方商定,这两座便桥均由中方负责建筑。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双方将分别承担修建两座界河桥和搭建两座便桥的全部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中方同意,建桥全部费用先由中方垫支,工程竣工后,缅方将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部分。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