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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所附议定书

  (姓名、军衔、签字)    (姓名、军衔、签字)

  附件7.交接物品证书式样

第 号

  确认  年 月 日在  国边界附近地区发现的物品  (物品名称、数量、形状特征)为  国的物品。  于 年 月 日在  (界标或地名)由  国  边界代表(副代表、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向  国  边界代表(副代表、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交还了上述物品
  (具体写明物品件数、质量状况)。
  国  边界代        国  边界代
  表(或副代表、会晤站    表(或副代表、会晤站
  站长、副站长、边界代    站长、副站长、边界代
  表助理员)         表助理员)
  (姓名、军衔、签字)    (姓名、军衔、签字)

年月 日于  (地名)


  附件8.修理界标记录式样

  根据一九六四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第三十五条和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在实地确认第  号界标(附标)已损坏(说明损坏情况),于 年 月 日约 国  边界代表(副代表、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到场,由  国 边界代表(副代表、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等对第号界标进行了修理  (写明修理情况)。
  国  边界代       国  边界代
  表(或副代表、会晤站   表(或副代表、会晤站
  站长、副站长、边界代   站长、副站长、边界代
  表助理员)        表助理员)
  (姓名、军衔、签字)   (姓名、军衔、签字)

年月 日于  (地名)


  附件9.恢复界标记录式样

  根据一九六四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第三十五条和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在实地确认第  号界标(附标)已经   (写明情况),于  年 月 日约   国  边界代表(副代表、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等到场,由  国    边界代表(副代表、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在该界标原竖位置恢复了界标(附标),并确认该界标的位置没有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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