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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所附议定书

  由蒙中边界536号界标至位于蒙中边界线东端终点高程为646.7(645.0)的塔尔巴根达呼敖包上中心(高程为646.7(645.5)米标高点)的地段。
  (2)会晤站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工作人员可沿578、622号界标东侧通过边界,由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侧的巴彦呼舒、哈比日嘎边界会晤站接待。
  二、双方使用的证书和记录式样
  (一)边界代表、副代表、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及其随行人员通过边界证书式样(见附件1、2、3、4)。
  (二)越界人员、畜禽交接及物品交还证书式样(见附件5、6、7)。
  (三)修理、恢复或移位重建界标记录式样(见附件8、9、10)。
  本议定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组成部分。
  如一方改变本议定书所述的边界代表管辖地段、会晤站地点和通过边界的路线,应通过边界代表通知另一方,并就此签署文件,该文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批准书交换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刘述卿        达·云登
  (签 字)      (签 字)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代表、副代表证书式样

证书



  兹任命     (姓名、军衔)为
  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 (管辖地段铝称)边界代表
  照 (副代表)
  该同志有权解决中蒙边界  号界标至  号界标地段的边境问题,可沿商定的界标路线通过边界前往蒙古人民共和国边境的  (会晤站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授权
(姓名、军衔)
年 月 日 (盖章)
(有蒙文)


  附件2.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证书式样

证书



  兹任命  (姓名、军衔)为
  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晤站名称)
  身 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该同志有权
  照 处理中蒙边界  号界标至  号界标地段的边境问题,可沿商定的界标路线通过边界前往蒙古人民共和国边境的_________(会晤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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