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所附议定书
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规定,双方就缔约各方边界代表管辖的边界地段、通过边界的路线和会晤站地点,以及边界工作人员通过边界、越界人员、畜禽交接证书式样和修理、恢复或移位重建界标记录式样达成了协议。
一、双方边界代表管辖的边界地段、通过边界的路线和会晤站地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阿勒泰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由中蒙边界线西端起点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努如)的奎屯山(塔班包格德乌拉)的4104.0(4050.0)米高地起至65号界标的地段。
(2)会晤站地点:
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工作人员可沿12号界标和58号界标西侧通过边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侧的红山嘴和塔克什肯边界会晤站接待。
2.昌吉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由中蒙边界65号界标至115号界标的地段。
(2)会晤站地点:
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工作人员可沿73号界标东侧通过边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侧的乌拉斯台边界会晤站接待。
3.哈密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由中蒙边界115号界标至184号界标的地段。
(2)会晤站地点:
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工作人员可沿142号界标东侧通过边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侧的老爷庙边界会晤站接待。
4.达来库博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由中蒙边界184号界标至294号界标的地段。
(2)会晤站地点:
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工作人员可沿218、288号界标东侧通过边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侧的策克、干其毛都边界会晤站接待。
5.二连浩特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由中蒙边界294号界标至390号界标的地段。
(2)会晤站地点:
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工作人员可沿326、357号界标西侧通过边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侧的扎敏绍荣、二连浩特边界会晤站接待。
6.乌里雅斯太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由中蒙边界390号界标至536号界标的地段。
(2)会晤站地点:
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工作人员可沿407、452、493号界标东侧通过边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侧的吉日嘎郎图、珠恩嘎达布其和乌兰查布边界会晤站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