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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第143条 债权人可对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其法律后果由支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决定。
  2.对共同债务人的求偿
  第144条
  (一)债务人直接地或通过代位向共同债务人享有的求偿权,只在规定这两个债的法律许可的限度内才能享有。
  (二)对共同债务人的求偿,由适用于共同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的法律支配:专属于有关债权人与行使求偿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由适用于后者的债务的法律支配。
  (三)承担公共职能的机构行使求偿的能力,由适用于该机构的法律决定。求偿的许可性及行使,由前两款规定支配。
  二、债权的转让
  1.依合同的转让
  第145条
  (一)依合同进行的债权转让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支配,或在没有选择时,由适用于被转让的债权的法律支配,转让人和受让人所作的法律选择,不经债务人的同意不得用以对抗债务人。
  (二)有关转让劳动者的债权的法律选择,只在第121条第3款关于劳动合同所允许的限度内方为有效。
  (三)转让的形式专由适用于转让合同的法律支配。
  (四)专属于有关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问题,由适用于转让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支配。
  2.依法律的转让
  第146条
  (一)依法律进行的债权转让,由支配新债权人和旧债权人的原始关系的法律支配,而在没有这种关系时,由支配该债权的法律支配。
  (二)支配债权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的,不受本条的影响。
  三、货币
  第147条
  (一)货币依发行国的法律予以界定。
  (二)货币满足债务的效果,依适用于该债务的法律决定。
  (三)应实行支付的地方所在国家的法律,决定应当用什么货币支付。
  四、时效和债权的消灭
  第148条
  (一)适用于债权的法律,支配它的时效和消灭。
  (二)通过偿还而消灭债权的,应适用的法律是支配偿还所针对的债权的法律。
  (三)债的更新、免除及偿付合同,由本法中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支配(第116条及以下)。

第五节 外国判决

  第149条
  (一)属于债权的权利请求的外国判决,在瑞士予以承认:
  1.如果它们是在被告住所地国家作出的,或
  2.如果它们是在被告习惯居所地国家作出的,而且这些权利请求与在该国进行的某种活动有联系。
  (二)此外,外国判决还可予以承认:
  1.如果判决是对合同之债作出时,它是在履行地国家作出的,并且被告在瑞士没有住所;
  2.如果判决是对一项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有关的请求作出时,它是在消费者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作出的,并且符合于第120条第1款所规定的条件;
  3.如果判决是对一项属于劳动合同的请求作出时,它是在开发地或在劳动地作出的,并且劳动者在瑞士没有住所;
  4.如果判决是对一项由营业地的开发产生的请求作出时,它是在该营业地作出的;
  5.如果判决是对不当得利作出时,它是在行为地或结果地作出的,并且被告在瑞士没有住所;或
  6.如果判决是对一项侵权之债作出时,它是在行为地或结果地作出的,并且被告在瑞士没有住所。

第十章 公司法

  一、概念
  第150条
  (一)按本法的意义,公司是指所有的人的组合和财产的组合。
  (二)没有形成组织的简单公司,由本法关于适用于合同事项的法律的规定调整(第116条及以下)。
  二、管辖权
  1.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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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1条
  (一)在与公司法有关的争议中,公司所在地的瑞士法院对受理对公司、股东或合伙人、或根据公司法负责的人员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
  (二)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无住所时被告习惯居所地的瑞士法院,对受理对公司的成员或根据公司法其他负责的人员提起的诉讼也同样有管辖权。
  (三)不论对法院的选择如何,当诉讼是因发行股票和债券引起的责任而提起时,公开发行地的瑞士法院也有管辖权。
  2.为外国公司负责
  第152条 下列瑞士法院对受理针对根据第159条负责人员提起的诉讼或针对与该人有关的外国公司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
  1.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无住所时被告习惯居所地的瑞士法院,或
  2.事实上的公司管理地的瑞士法院。
  3.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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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3条 对所在地在外国的公司的于瑞士的财产的保护,由被保护财产所在地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管辖。
  三、适用的法律
  1.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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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4条
  (一)公司由公司成立所依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支配,如果它们符合该法律所规定的公开性或登记注册的条件,或者如果在无这些规定时公司是依据该国法律成立的。
  (二)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公司,由公司事实上的管理地国家的法律支配。
  2.适用的法律范围
  第155条 除第156—161条外,适用于公司的法律主要调整:
  1.公司的法律性质;
  2.公司的成立和解散;
  3.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公司的名称或商号;
  5.公司的组织;
  6.公司的内部关系,特别是公司与其成员间的关系;
  7.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8.公司承担债务的责任;
  9.为公司进行活动的人员的代表权限。
  四、特别的系属
  1.因发行股票和债券而产生的请求
  第156条 因通过广告、通告及其他类似方式发行股票和债券前提出的诉讼请求,受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支配,或受发行国的法律支配。
  2.名称和商号的保护
  第157条
  (一)对于在瑞士商务登记处登记注册以免在瑞士受到损害的公司的名称和商号的保护,由瑞士法律支配。
  (二)公司没有在瑞士商务登记处登记的,对其名称和商号的保护由适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或适用于侵犯人格权的法律支配。
  3.对代表权的限制
  第158条 公司不得以对公司机构或代表人的代表权限作出为对方当事人所在地或对方当事人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所不知的限制为由进行对抗。除非后者已知或应该知道这种限制。
  4.为外国公司负责
  第159条 依照外国法设立的公司在瑞士进行活动或从瑞士开始活动时,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人员的责任由瑞士法律支配。
  五、外国公司在瑞士的分支机构
  第160条
  (一)总部在外国的公司,可在瑞士拥有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由瑞士法律支配。
  (二)瑞士的法律支配该分支机构的代表。被授权代表该分支机构的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应当在瑞士有住所并应在瑞士商务登记处登记注册。
  (三)联邦行政委员会规定有关向商务登记处必须登记注册的方式。
  六、外国公司在瑞士的转变
  1.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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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1条
  (一)如果调整公司的外国法律允许,外国公司可不经过解散和重新设立即可适用瑞士法律。公司应当符合外国法规定的条件并且能调整为瑞士法律所规定的组织形式之一。
  (二)即使不完全符合外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联邦行政委员会仍可准许这种法律地位的改变,尤其涉及瑞士的重大利益时是这样。
  2.决定性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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