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二)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如果一个人有几个国籍,只以其人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国籍为准,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
  (三)如果在瑞士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有赖于一个人的国籍,则考虑其人的任一国籍即可。
  五、无国籍人和难民
  第24条
  (一)一个人如果依照1954年9月28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纽约公约,被认为是无国籍人,或者他与其本国的关系中断到他与无国籍人一样,就视为无国籍人。
  (二)一个人如果依照瑞士联邦1979年10月5日关于收容的法律,被认为是难民,就视为难民。
  (三)当本法适用于无国籍人或难民时,住所取代国籍。

第五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承认
  1.原则
@@  第25条
 外国判决可在瑞士得到承认:
  1.如果作出判决的法院或主管机关被认为有管辖权,
  2.如果判决已不能再上诉或判决为终局判决,以及
  3.如果不存在依第27条拒绝承认的理由。
  2.外国机关的管辖权
  第26条 外国机关被认为有管辖权:
  1.如果依本法的规定应有管辖权,或在没有这种规定时,被告在判决作出国有住所;
  2.在有关财产事项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认为有效的公约而自愿服从作出判决的机关的管辖。
  3.在有关财产事项中,如果被告应诉而未作保留,或
  4.在反诉的情况下,如果作出判决的机关对本诉有管辖权,并且在两诉之间有联系。
  3.拒绝的理由
@@ 
 第27条
  (一)如果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明显地不符合瑞士的公共秩序,在瑞士应拒绝承认该判决。
  (二)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也同样应予拒绝,如果当事人一方能证明:
  1.他没有依其住所地法或依其习惯居所地法受到正常传唤,但无保留地应诉的除外;
  2.判决的作出违反瑞士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前述当事人没有得到出庭辩护的机会,
  3.相同当事人间就同一标的进行的诉讼已在瑞士提起或已在瑞士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已先行作出判决,并且该判决又符合瑞士予以承认的条件。
  (三)如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外国的判决不得作为实质审查的对象。
  二、执行性
  第28条 根据第25条至27条被承认的判决,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即宣告可以执行。
  三、程序
  第29条
  (一)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应向被申请的州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并应附有:
  1.一份完整并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
  2.一份证明判决不能上诉或判决是终局判决的证明书;以及
  3.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一份证明败诉方已受到正常传唤并有出庭辩护机会的官方文件。
  (二)对承认和执行有异议的一方在诉讼中受到传唤,他能有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三)如果外国的判决是作为先决问题提出的,受理的机关可对承认问题自行作出决定。
  四、司法调解
  第30条 第25条至第29条的规定适用于在判决作出国与司法判决地位同等的司法调解。
  五、自主管辖权
  第31条 第25条至第29条的规定类推适用于依自主管辖权所作的决定或文书的承认与执行。
  六、出生、死亡和婚姻的登记
  第32条
  (一)有关民事身份的外国判决,根据管理民事身份事项的州机关的裁定,在出生、死亡和婚姻的民事身份登记处进行。
  (二)如果满足第25条至第27条的规定的条件,登记即可批准。
  (三)如果不能证明在判决作出地的外国国家,当事人的权利在诉讼中已被充分尊重,就应事先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

第二章 自然人

  一、原则
  第33条
  (一)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对有关属人法的事项有管辖权,并适用住所地法。
  (二)但对个人利益的侵害,依本法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处理(第129条及以下)。
  二、民事权利能力
  第34条
  (一)民事权利能力由瑞士法支配。
  (二)适用于规定权利能力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支配人格的开始和终止。
  三、民事行为能力
  1.原则
@@  第35条
 民事行为能力由住所地法支配。民事行为能力一经取得,即不受住所变更的影响。
  2.禁止反悔
@@ 
 第36条
  (一)法律行为当事人依其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若依其行为完成地国家的法律为有行为能力,不得援引无行为能力来对抗,但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无行为能力情况的除外。
  (二)本规定不适用于有关家庭法,继承法或不动产法的法律行为。
  四、姓名
  1.原则
@@  第37条

  (一)住所在瑞士的人的姓名由瑞士法支配,住所在外国的人的姓名由其住所所在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指定的法律支配。
  (二)但当事人可请求其姓名由其本国法支配。
  2.姓名的变更
@@ 
 第38条
  (一)请求人住所地的瑞士主管机关对受理变更姓名的请求有管辖权。
  (二)在瑞士无住所的瑞士人可向其原始所属州的主管机关请求变更姓名。
  (三)变更姓名的条件和效力由瑞士法律支配。
  3.在外国变更姓名
  第39条 在外国变更姓名,如果在当事人住所地国家或本国为有效,在瑞士也承认为有效。
  4.出生、死亡和婚姻的登记
  第40条 在瑞士的出生、死亡和婚姻的登记机关登记姓名,应依照瑞士关于进行登记的原则办理。
  五、失踪宣告
  1.管辖权和适用的法律
  第41条
  (一)失踪人为人所知的最后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对宣告失踪有管辖权。
  (二)此外,如有合法的利益需要时,瑞士法院也对宣告失踪有管辖权。
  (三)宣告失踪的条件和效力由瑞士法律支配。
  2.外国的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
  第42条 在国外作出的失踪或死亡宣告,如果是在失踪人为人所知的最后住所地国家或其本国作出的,在瑞士予以承认。

第三章 婚姻

第一节 结婚

  一、管辖权
  第43条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在瑞士有住所或有瑞士国籍,瑞士机关就对结婚有管辖权。
  (二)双方在瑞士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如果其婚姻能为其住所地国家或本国所承认,也可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在瑞士结婚。
  (三)这种许可不得仅因在瑞士宣告或承认的离婚得不到外国的承认而予以拒绝。
  二、适用的法律
  第44条
  (一)在瑞士举行结婚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
  (二)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举行。
  (三)在瑞士结婚的形式由瑞士法律支配。
  三、在外国缔结的婚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