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的解释或更正
第三十条
1.收到裁决后三十日内,经通知其他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要求仲裁庭解释裁决,或更正裁决中任何誊写、打字或计算上的错误,或对当事人提出但在裁决中遗漏的请求作出补充裁决。
2.仲裁庭如认为上述要求有正当理由,在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应在收到该项要求后三十日内满足该项要求。
费用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在裁决中确定仲裁费用。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如决定按比例分摊费用是合理的,仲裁庭可在当事人之间按比例分摊费用。此种费用可包括:
(1)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2)仲裁庭要求的辅助费用,包括专家费用;
(3)AAA的费用和开支;
(4)胜方当事人合理的代理费用;及
(5)根据第二十一条采取临时或紧急救济相关的任何费用。
仲裁员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的报酬应取决于其所付出的服务,并考虑到其声明的报酬比率以及案件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基于前述考虑,每天或每小时的适当费率应由AAA与各方当事人和每一个仲裁员在仲裁开始后尽快作出安排。如当事人就报酬条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AAA应确定适当的报酬比率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预付费用
第三十三条
1.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AAA可要求其按照第三十一条第(1)、(2)和(3)项规定,预付适当的金额作为费用预付金。
2.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庭可向各方当事人加收预付金。
3.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后三十日内未能如数支付应缴预付金,AAA应通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其中的一方或其余当事人可以预付应缴款项。如仍未照付,仲裁庭可命令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
4.裁决作出后,AAA应向各方当事人提供所收预付费用的账目并退还尚未使用的余额。
保密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或AAA不得泄漏当事人或证人在仲裁程序中披露的机密资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按可适用的法律的要求,仲裁庭的成员和AAA应对仲裁或裁决所涉全部事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