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即可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希望仲裁员回避的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员委任通知后十五日内或在知悉产生回避情形后的十五日内,将回避通知送交AAA。
2.回避要求应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3.一俟收到回避要求,AAA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仲裁员提出回避要求时,其他当事人可同意接受该要求,如同意,该仲裁员应当离职。没有此类同意,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也可以自动离职。在这两种情况下,离职并不意味着认可提出要求回避的理由是有效的。
第九条 如其他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不同意回避要求,或者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没有离职,AAA应自行单独对回避要求作出决定。
仲裁员的替换
第十条 如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离职,或AAA支持该回避要求,或AAA决定有充分的理由接受某一仲裁员辞职,或仲裁员死亡,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委任替换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十一条
1.三人仲裁庭之一名仲裁员非因第十条列明的理由未能参加仲裁时,另外两名仲裁员应有权自行继续仲裁和作出任何决定、裁定或裁决,尽管第三名仲裁员没有参与其事。在一名仲裁员未参加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继续仲裁或作出决定、裁定或裁决时,另两名仲裁员应考虑到仲裁程序进行的阶段,第三名仲裁员申述的未能参加的理由,如其申述的话,以及他们认为适于案件情况的其他情形。如另外两名仲裁员决定无第三名仲裁员参加则不再进行仲裁程序,AAA经证实符合实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宣布该职位空缺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委任一名替换的仲裁员。
2.按照第十条或第十一条委任替换的仲裁员后,仲裁庭应自行决定以前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三、一般规定
代理
第十二条 任何当事人得由代表参加仲裁。代表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应书面告知其他当事人和AAA。
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或其代表可直接与仲裁庭进行书面联系。
仲裁地点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