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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

  (2)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可以由顾问或者专家协助,但是应当符合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27条 主席



  (1)行政委员会应当从各缔约国的代表和副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遇有主席不能行使其职务时,由副主席依职权代行其职务。
  (2)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可以续展。

第28条 理事会



  (1)在缔约国至少有八国时,行政委员会可以设立由其中五个成员组成的理事会。
  (2)行政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应当依职权成为理事会的成员;其他三名成员由行政委员会选举。
  (3)行政委员会选举的成员的任期为三年。该任期不得续展。
  (4)理事会履行行政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授予的任务。

第29条 会议



  (1)行政委员会的会议由其主席召集。
  (2)欧洲专利局局长应当参加行政委员会的讨论。
  (3)行政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通常会议。此外,在其主席提议或者应缔约国三分之一的请求,也应当举行会议。
  (4)行政委员会的讨论应当根据议程并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5)临时议程应当包含任何缔约国根据议事规则要求列入的任何问题。

第30条 观察员的出席



  (1)根据欧洲专利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缔结的协定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当有代表出席行政委员会的会议。
  (2)在专利领域负有实施国际程序责任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与本组织订有协定的,根据该协定的规定应当有代表出席行政委员会的会议。
  (3)其他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的活动与本组织有关的,可以经行政委员会的邀请,作出安排,在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时,派代表出席行政委员会的会议。

第31条 行政委员会的语言



  (1)行政委员会讨论时使用的语言是英语、法语和德语。
  (2)提交行政委员会的文件和会中讨论的记录,应使用第1款所述的三种语言撰写。

第32条 人员、房屋和设备



  欧洲专利局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房屋和设备供行政委员会及其所设立的机构为履行其职责之用。

第33条 行政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的权限



  (1)行政委员会有权修改本公约的下列规定:
  (a)本公约规定的期限;这个规定适用于第94条所规定的期限时,必须符合第95条规定的条件;
  (b)实施细则。
  (2)根据本公约的规定,行政委员会有权通过或修改下列规定:
  (a)财务条例;
  (b)欧洲专利局长期职员服务条例和其他职员的任用条件,上述长期职员和其他职员的工资表,以及任何补贴的性质和授予补贴的规则;
  (c)退休金条例以及现有退休金为与工资增加相适应的适当增加:
  (d)有关费用的规则;
  (e)行政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3)尽管有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委员会根据经验有权决定,某几类案件审查部应当只由一名技术审查员组成。这种决定可以废除。
  (4)行政委员会有权授权欧洲专利局局长代表欧洲专利组织与国家、与政府间组织以及与依据与该组织的协定而建立的文献中心进行谈判,经行政委员会批准后,缔结协定。

第34条 表决权



  (1)行政委员会中的表决权应限于缔约国享有。
  (2)在符合第36条规定的前提下,每-一缔约国有一票表决权。

第35条 表决规则



  (1)除第2款所述的决定以外,行政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有派代表出席和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简单多数票。
  (2)行政委员会根据第7条、第11条第1款、第33条、第39条第1款、第40条第2款和第4款、第46条、第87条、第95条、第134条、第151条第3款、第154条第2款、第155条第2款、第156条、第157条第2款至第4款、第160条第1款第2句、第162条、第163条、第166条、第167条和第172条有权作出的决定,需要有派代表出席和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四分之三的多数票。
  (3)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第36条 选票的加权



  (1)关于费用规则的通过或者修改以及,如果缔约国作出的财政捐款因此而增加,本组织的预算和任何修正预算或者补充预算的通过,任何缔约国在进行每一国家各投一票的第一次投票后,不问投票结果如何,可以要求立即进行第二次投票,并根据第2款的规定计算各国所得的票数。决定由第二次投票的结果予以确定。
  (2)在第二次投票时,每一缔约国应有的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a)依照第40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每一缔约国按特别财政捐款等级表所得的百分数乘以缔约国的总数,再除以五;
  (b)将这样计算出的数字四舍五入化成高一位的整数;
  (c)这个数字再加上5票;
  (d)但任何缔约国所得的票数不得超过30。

第Ⅴ章 财务规定

第37条 花费的开支



  本组织的花费由以下款项开支:
  (a)本组织自己的资源;
  (b)各缔约国就其在本国收取的欧洲专利续展费缴纳的款项;
  (c)必要时各缔约国所作的特别财政捐款;
  (d)在适用的情况下,第146条所规定的收入。

第38条 本组织自己的资源



  本组织自己的资源是来自本公约规定的各种费用的收益,以及各种收款,不论其性质如何。

第39条 缔约国关于欧洲专利续展费应缴的款项



  (1)每一缔约国应当就其在本国收取的欧洲专利每笔续展费向本组织缴纳款项,其数额应当与行政委员会规定的该费比例相等;该比例不得超过75%,对各缔约国应当相同。但是,如果该比例与一个数额少于行政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最低数额相当,则该缔约国应当向本组织缴纳该最低数额。
  (2)每一缔约国应当将行政委员会认为对确定缴款数额有必要的信息通知本组织。
  (3)缴纳这些款项的日期由行政委员会确定。
  (4)如果到应缴日期款项没有完全缴纳,各缔约国应当对未缴纳的款项自应缴日期起支付利息。

第40条 费用标准和缴纳:特别财政捐款



  (1)第38条所述费用的数额和第39条所述的比例,其水平的确定应当能保证这些收入足以使本组织的预算达到平衡。
  (2)但是,如果本组织根据第1款规定的条件不能达到预算的平衡,各缔约国应当向本组织汇交特别财政捐款,其数额由行政委员会就有关会计期间予以确定。
  (3)任何缔约国的这些特别财政捐款,应当以该国在本公约生效之年以前倒数第二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数为基础予以确定,其计算方法如下:
  (a)一半与在该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数成比例;
  (b)一半与在该国有居所或主要营业所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向其他缔约国提交的专利申请数中第二最高数成比例。
  但是,专利申请数超过25000件的缔约国,其应缴的财政捐款数额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并按在这些国家提出的专利申请总数的比例制定新的等级表。
  (4)如果任何缔约国在等级表中的地位不能根据第3款的规定予以确定,行政委员会在征得该缔约国的同意后,应决定其在等级表中的地位。
  (5)第39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比照适用于特别财政捐款。
  (6)特别财政捐款应当附加利息予以偿还,其利率对所有缔约国相同。只要在预算中有可能为偿还目的作出安排,就应偿还。这样安排的偿还数额根据上述第3款和第4款所述的等级表在各缔约国间予以分配。
  (7)在任何会计期间汇交的特别财政捐款,应当在以后会计期间汇交的特别财政捐款全部或部分偿还以前全部还清。

第41条 预付款



  (1)应欧洲专利局局长的请求,各缔约国应当在行政委员会确定的数额限度内向本组织预付缴款和捐款。这些预付款应当按缔约国在有关会计期间应缴纳的数额比例分摊。
  (2)第39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应当比照适用于预付款。

第42条 预算



  (1)本组织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成为每一会计期间估算的内容,并且在预算中表明。必要时,可以有修改预算或者补充预算。
  (2)预算应当在收入和支出之间达到平衡。
  (3)预算以财务条例规定的记账单位制定。

第43条 支出的授权



  (1)如果财务条例中没有相反的规定,预算中列入的支出是对一个会计期间内的授权。
  (2)在符合财务条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任何拨款,除与人员费用有关的拨款外,在会计期间结束时尚未使用的可以转入下一会计期间,但不得超过下一会计期间结束之时。
  (3)拨款应当根据财务条例,按照支出的类型和目的分列在不同的科目之下,必要时还可细分。

第44条 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



  (1)本组织的预算可以包含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
  (2)本组织使用这些拨款应当事先取得行政委员会的批准。

第45条 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自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

第46条 预算的编制和通过



  (1)欧洲专利局局长应在财务条例规定的日期以前将预算草案送交行政委员会审查。
  (2)预算和任何修改预算或者补充预算应当经行政委员会通过。

第47条 临时预算



  (1)如果在会计期间开始时,预算尚未经行政委员会通过,可以根据财务条例的规定,在每月的基础上,按预算科目或其他项目在上一会计期间预算拨款的十二分之一的限度内作出开支,但以欧洲专利局局长这样获得的拨款不超过预算草案规定的十二分之一为限。
  (2)行政委员会在遵守第1款规定的其他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批准开支超过拨款的十二分之一。
  (3)第37条(b)项所述的缴款,在临时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第39条对预算草案涉及年份的前一年确定的条件,继续缴纳。
  (4)为保证实施上述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所必要,各缔约国应当在临时的基础上并根据第40条第3款和第4款所述的等级表,每月缴纳特别财政捐款。第39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比照适用于上述捐款。

第48条 预算的实施



  (1)欧洲专利局局长应当自负责任并在分配的拨款限度内,实施预算和任何修改预算或者补充预算。
  (2)欧洲专利局局长在预算以内,可以在符合财务条例规定的限度和条件下,对各科目或者细目之间的资金进行调剂。

第49条 账目的审计



  (1)本组织的收支账目和决算表应当由行政委员会委派独立性无可置疑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审计师的任期为五年,可以续展或延长任期。
  (2)审计应当以凭据为根据,必要时应当在现场进行。审计应查明所有收入均已经收到,所有支出都是以合法和正当的方式进行的,并且财务管理是健全的。审计师应在会计期间结束之后写出报告。
  (3)欧洲专利局局长应当每年向行政委员会提交上一个会计期间关于预算的账目,表明本组织的资产和负债的决算表,并附具审计师的报告。
  (4)行政委员会应当批准年度账目和审计师的报告,并给予欧洲专利局局长解除实施预算责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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