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适用法律
第一节 适用法律的确定
第七条
一、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当事人的选择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整体来看可以明显地推断出来。这种选择可以仅限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约定,其销售合同全部或部分适用原来所没规定的法律,而不管原来适用的法律是不是由当事人所选择的。销售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不得有损于合同在形式上的有效性或第三人的权利。
第八条
一、在未按照第七条选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时,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二、但是,销售合同应受买方须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如果:
(1)谈判在该国家进行,并且参加谈判的各当事人在该国订立了合同;或
(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或
(3)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和应向买方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而订立。
三、作为例外,如果根据整个情况,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业务关系,同明显地与本条第一或第二款应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法律的管辖。
四、如果在合同订立时,买方和卖方营业所所在国据第二十一条第1款(2)项作了保留,则第三款不予适用。
五、如果在合同订立时,买方和卖方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所,营业所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凡属该公约调整的事项不适用于第三款。
第九条 凡拍卖地国的法律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不禁止选择时,则因拍卖而进行的销售或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内的销售,受当事人根据第七条选择的法律管辖。若当事人未作出选择,或禁止作出此种选择时,则适用拍卖地国法律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第十条
一、凡选择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则有关当事人适用法律选择,这种同意是否存在,是否具有实质上的效力的问题由所选择的法律来确定。如果根据该项法律,选择是无效的,则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按第八条的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