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十七条 签字,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
1.本公约将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
2.本公约有待于签字国的生效、接受或赞同。
3.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可在任何时候加入本公约。
4.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件保存于本公约保管人荷兰王国外交部。
第十八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1.由主权国家组成且在受本公约支配的特定事项上具有权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样可以签字、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本公约。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该类案件中享有一个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该组织在受本公约支配的特定事项上具有权能的程度取决于成员国在本公约中的数量,不能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与其成员国一样额外算作本公约的缔约国。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当在签字、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时,以书面方式详细通知保管人对受本公约支配的事项中哪些权能已经由其成员国转移到该组织。根据本款及任何新移交的权能,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权能变化通知保管人。
3.本公约所指的“一个缔约国”或者“几个缔约国”同样适用于本公约条文所要求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十九条 生效
1.根据公约第17条规定的第三项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的文件交存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当月第一天,本公约生效。
2.本公约随后生效——
(1)在公约第十八条所指的各国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文件交存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当月第一天,各成员国即对公约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
(2)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条声明的通知交存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当月的第一天,根据公约第20条第1款,公约扩展适用于其法域。
第二十条 多法域国家
1.多法域国家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公约时声明公约将扩展适用于其一个或多个法域。
2.所有声明应明确说明公约适用的特定法域。
3.如果缔约国未依照第1款作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其所有法域。
第二十一条 保留
不允许对本公约提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