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统一解释
在解释本公约方面,应注意解释的国际性特征以及提高公约适用之一致性的需要。
第十四条 对条约实施的复查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处将定期召集特别委员会对本公约的实施进行复查,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公约予以修订。
第四章 过渡性规定
第十五条 前条约利息与后条约利息间的优先权
在缔约国内,根据本公约确定适用的法律决定条约对该国生效后个人在中间人持有的证券上的利息是否消灭或是否优先于他人在公约对该国生效前获得的利息。
第十六条 条约生效前的账户协议及证券账户
1.本公约所称的账户协议包括根据本公约第19条第1款公约生效以前的已生效的账户协议,本公约所称的证券账户包括根据本公约第19条第1款公约生效以前已开立的账户。
2.如果账户协议明确规定适用本公约,那么,对依据本公约第19条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前已生效的账户协议,缔约国法院在适用本公约第4条第1款时应适用该条第3、4款。缔约国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对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在公约对该国生效以前但根据第19条第1款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已经生效的账户协议,法院不适用公约的这些条款。如果缔约国为多法域国家,则该国可就其任何法域作出此种声明。
3.所有账户协议如果规定,根据支配账户协议的缔约国的法律规则,特定缔约国或者特定多法域国家法域的现行法适用于公约第2条第1款所列的问题,且相关中间人在协议生效时在该国有符合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营业所的,则该规定将具有这样的效力,即该法将支配第2条第1款所列的所有问题。缔约国可以在签字、生效、接受或加入公约时作出声明,如果当事人在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账户协议中明确规定证券账广庄不同国家管理的,则缔约国法院将不适用本款。如果缔约国为多法域国家,该国可就其相关法域作出这种声明。
4.如果不符合第3款规定的账户协议的当事人已经同意证券账户在一特定国家、或者在特定多法域国家的特定法域管理,且相关中间人在协议生效时在该缔约国拥有符合第四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营业所的,那么该国或该法域的现行法即是适用于第二条第1款所列问题的准据法。这种协议可以通过合同整体条款或者相关情况明示或默示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