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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关于中间人持有证券特定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

  1.适用于公约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问题的法律为账户协议明示选择的成员国现行的法律,该法律支配账户协议。或者,适用账户协议明确规定的另外国家的法律。根据本规定,该被选择法律的适用仅在账户协议签订时相关中间人在该国有分支机构,且通过该分支机构在该国:
  (1)单独或伙同该中间人的其他分支机构或其他人在该国或其他国家充当相关的中间人
  (a)实施或管理证券账户;
  (b)负责支付或者从事与中间人持有证券有关的公司行为;或
  (c)另外从事营业活动或其他管理账户的日常活动;或
  (2)根据账号、密码或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该分支机构在该国管理账户
  2.根据第1款规定,下列情况下,分支机构并不属于从事营业活动或其他管理账户的日常活动的机构:
  (1)仅仅是为保存账户或数据处理提供技术支持的所在地;
  (2)仅仅是为与账户持有人进行通讯联系的所在地或实施地;
  (3)仅仅是为与账户有关的邮件、文件、档案的组织地或所在地;
  (4)如果主要从事的是代理职能或管理职能,而与证券账户的开户和管理无关,以及无权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账户协议。
  3.对于为了特定的持有证券的中间人而通过账户持有人的转让,无论该中间人是否根据其记录管理该证券账户,该中间人即是公约所称的账户持有人:
  (1)该中间人是该相关中间人;
  (2)账户持有人和中间人之间的账户协议即是该相关的账户协议;
  (3)符合公约第五条第2至3款的证券账户即是在证券被转让之前被及时贷入证券的账户。
  第五条 备用规则
  1.如果根据第四条不能确定准据法,但中间人在书面性账户协议中明确指出要通过一个特定营业所管理账户的,那么,适用于公约第二条第1款所列各类问题的法律即是在公约第四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营业所所在国家或多法域国家法域的现行法。在确定账户协议是否明确规定相关中间人通过特定营业所管理账户时,不需考虑以下情况:
  (1)关于通知或其他文件将要或可以送达到该相关中间人营业所的规定;
  (2)关于将要或可以在特定国家或特定多法域国家法域针对相关中间人实施法律程序的规定;
  (3)关于任何陈述或其他文件将要或可以由相关中间人在该营业所提供的规定;
  (4)关于该相关中间人将要或可以在该营业所任何服务的规定;
  (5)关于任何相关中间人可以在该营业所将要或可能从事营业或履行职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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