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观设计经注册授予的权利不适用下列各项:
(a)私人和无商业目的的行为;
(b)为实验目的的行为;
(c)为引证或教学目的的复制行为,只要该行为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没有不当地侵害该外观设计的正常实施,并且该复制是从原版进行的。
2.此外,外观设计经注册授予的权利不适用下列各项:
(a)在另一个国家注册的轮船和飞机上的设备,当它们只是暂时进入有关成员国的地域时;
(b)为修理这些交通工具的目的向有关成员国进口零件和附件;
(c)在这些交通工具上实施维修的行为。
第14条 过渡条款
直至按照本指令第18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指令的提案通过,成员国应当保持其现有有关使用产品组成部件的外观设计的法律有效,并且应当引进对这些规定的修改,只要目的是为促进这些产品组成部件的市场自由化。这些产品的组成部件用于修补一件复杂的产品以便其恢复原始外观。
第15条 权利用尽
如果属于外观设计权保护范围内的外观设计被包括或使用于某产品,并且该产品已经经由外观设计权利持有人的同意投入了共同体市场,则该外观设计经注册授予的权利不应延伸到该产品。
第16条 与其他保护形式的关系
本指令的规定对任何共同体的或有关成员国的关于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商标或其它显著标志、专利和实用新型、铅字字样、民事责任或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不产生不利影响。
第17条 与版权的关系
受根据本指令,在一个或者向一个成员国注册的外观设计权保护的一件外观设计,自该外观设计产生或以任何形式固定之日起,也应该能够受到该成员国的版权法的保护。授予该保护的范围或条件,包括对独创性的要求,由各成员国确定。
第18条 修订
在第19条规定的实施之日之后3年,委员会应提交一份分析报告,说明本指令的规定对共同体工业部门,尤其是对最受影响的工业部门,特别是对复杂产品和组成部件的制造商以及对用户、对竞争和对内部市场的运行所产生的影响。最迟在一年之后,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欧洲共同体理事会提出为其内部市场运行所需要的,为完善与复杂产品的复杂部件有关的对本指令的任何修改建议,以及根据对最受影响的有关方面的磋商结果,提出其认为应该修改的其它建议。
第19条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