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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指令(98/71/EC)

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指令(98/71/EC)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保护要求
  第4条 新颖性
  第5条 独特特性
  第6条 公开
  第7条 由其技术功能支配的外观设计和相互联系的外观设计
  第8条 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的外观设计
  第9条 保护范围
  第10条 保护期限
  第11条 注册的无效或拒绝
  第12条 外观设计权授予的权利
  第13条 对外观设计授予的权利的限制
  第14条 过渡条款
  第15条 权利用尽
  第16条 与其他保护形式的关系
  第17条 与版权的关系
  第18条 修订
  第19条 实施
  第20条 生效
  第21条 被通知方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
  考虑到本委员会的提案,
  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条约第189b条规定的程序,根据协调委员会1998年7月29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1.鉴于条约中阐述的共同体的目的,包括为在欧洲人民之间建立日益紧密的联盟,促进共同体国家之间的更加密切关系奠定基础,保证通过根除分裂欧洲的障碍的共同行动促进共同体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鉴于为了达到该目的,条约规定建立一个以消除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为特征的内部市场,以及建立一个保证内部市场的竞争不被扭曲的机制;鉴于成员国如果具有近似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有助于实现该目的;
  2.鉴于成员国在外观设计法律保护上的差别直接影响带有外观设计的商品内部市场的建立及运行;鉴于这种差别会扭曲内部市场的竞争;
  3.鉴于为了内部市场的顺利运行,成员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律有必要相近似;
  4.鉴于为此,重要的是要考虑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为取得外观设计权提供保证的解决方案和优点;
  5.鉴于对成员国的外观设计法律没必要对作全面趋同的调整,仅对最直接影响内部市场运行的各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整,使它们相近似就已足够;鉴于关于罚则、赔偿和执行的规定应留给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鉴于这种有限近似的目标由成员国单独行事不可能有效达到;
  6.鉴于成员国因此需要保留确定关于外观设计权的注册、续展和无效的程序性规定以及关于这种无效的效果的规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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