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鉴于对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如可能导致动物痛苦,并对人和动物及由该方法产生的动物从研究、预防、诊断或治疗的角度看没有任何实质性医学利益的,其可专利性应予排除;
(46)鉴于,根据专利的功能在于通过授予一定时间的排他性权利以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努力给予回报,并以此鼓励创造活动的事实,专利持有人应被授予禁止使用可自我复制的专利材料的权利,相当于应被允许禁止使用不能自我复制的专利产品一样,即生产专利产品本身;
(47)鉴于当专利权持有人或经其同意,带有受保护的发明的繁殖材料为农业之目的出售给农民时,有必要规定专利权持有人权利的首次弱化;鉴于首次弱化必须保证农民在其农场上为进一步增殖或繁殖之目的使用其收获的产品;鉴于这种弱化的范围和条件应当限于1994年7月27日签订的关于共同体植物品种权的《理事会条例(EC)第2100/94号》的规定①(注①:《官方公报L类(OJL)第227号》,1994年9月1日,第1页,最后被《条例(EC)第2506/95号》修订的《条例》(《官方公报L类(OJL)第258号》,1995年10月28日,第3页)。);
(48)鉴于仅可以要求农民支付植物品种权共同体法中设定的费用作为要求弱化共同体植物品种权的条件;
(49)鉴于,专利权持有人也可以通过反对农民滥用这种弱化或反对没能履行其承诺的培育者开发含有受保护的发明的植物品种以捍卫其权利;
(50)鉴于对专利权持有人的第二次弱化必须授权农民为农业之目的使用受保护的种畜;
(51)鉴于既然没有关于动物品种权的共同体立法,第二次弱化的范围和条件应该由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践来决定;
(52)鉴于,在利用其特性源于基因工程的新植物方面,当对有关的类或种,该植物品种与现有专利中的要求保护的发明相比具有相当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时,必须保证在缴纳费用的前提下,能以授予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该植物;
(53)鉴于,在利用新植物方面,如果该新植物的特性源于基因工程中的新植物品种时,当该发明存在相当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时,必须保证在缴纳费用的前提下能以授予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该品种:
(54)鉴于TRIPs协议第34条包含了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的关于举证责任的详细规定;鉴于,因此,本指令中没必要作规定;
(55)鉴于根据第93/626/EEC号决定①(注①:《官方公报L类(OJL)第309号》,1993年12月31日,第1页。),共同体是1992年6月5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鉴于,考虑到此点,当成员国应与本指令保持一致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生效时,必须特别注意该公约第3条、第8(j)、第16(2)的第二句和第16(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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