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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98/44/EC)

  (10)鉴于应该考虑到生物技术的发展对环境,尤其是这些技术的应用对发展能减少污染和更经济地使用土地的种植方法的潜在影响;鉴于专利制度应该用于鼓励这些方法的研究和利用;
  (11)鉴于生物技术的发展无论是在健康方面和与传染性、地方性疾病作斗争方面以及在世界范围内与饥饿作斗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鉴于专利制度也应该用于鼓励这些方面的研究;鉴于这些技术在第三世界传播和有利于有关群体的国际程序应予以增强;
  (12)鉴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已签字的《TRIPS协议》①(注①:《官方公报L类(OJL)第336号》,1994年12月23日,第213页。)已生效,该协议规定专利权应当授予一切技术领域的产品和方法;
  (13)鉴于共同体保护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框架,当适用于生物材料本身的专利性时可限于设定一些原则,这些原则特别旨在确定有关人体某个部分的专利性时发明和发现的区别,生物技术发明专利所提供的保护范围,除书面公开外采用一种保存机制,及选择对相互依存的植物品种和发明(或者反之)颁发非排他的强制许可;
  (14)鉴于一项发明专利未授权持有者实施该发明,而仅授权其禁止第三方为工业或商业的目的而利用该发明;鉴于,实体专利法因此不能用于取代国家法、欧洲法或国际法或导致它们的多余,因为它们可以增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或者对研究进行管理和对该结果进行使用或商业化等,并尤其从公共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动物的生存、基因多样性的保存以及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等的要求的角度来考虑是这样;
  (15)鉴于各国专利法或欧洲专利法(《慕尼黑公约》)中都没有一律排除生物材料专利性的排除性或禁止性规定;
  (16)鉴于专利法必须同时尊重捍卫人的尊严和完美这一基本原则;鉴于声明包括生殖细胞在内的、在形成和发展的任何阶段的人体,以及关于其某个部分或某种产品,包括人类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的任何简单发现,都不能被授予专利这一原则是很重要的;鉴于这些原则与专利法中的可专利性标准是一致的,即单纯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17)鉴于有从人体中分离或用其他方法取得的药品的存在,它们在疾病处理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并且这些药品所用的技术方法的目的在于获得同人体中自然存在的结构相同的元素;鉴于基于此,旨在得到或分离出对这些药品的生产有重要价值的这些元素的研究工作应通过专利制度予以鼓励;
  (18)鉴于,由于专利制度未能提供充分刺激以鼓励对与罕见或“孤儿”疾病作斗争的生物技术药品的研究和生产,共同体和成员国有义务对这些问题作充分的反应;
  (19)鉴于已考虑了“生物技术伦理影响咨询组”对欧洲委员会的第八号意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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