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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98/44/EC)

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98/44/EC)
(1998年7月6日通过 1998年7月30日生效)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的第100a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①(注①:《官方公报C类(OJC第296号》,1996年10月8日,第4页和《官方公报C类(OJC)第311号》,1997年10月11日,第12页。)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观点②(注②:《官方公报C类(OJC)第295号》,1996年10月7日,第11页。)
  按照条约第189b条设定之程序③(注③:1997年7月16日《欧洲议会的观点》(《官方公报C类(OJC)第286号》,1997年9月22日,第87页);1998年2月26日《理事会共同立场》(《官方公报C类(OJC)第110号》,1998年4月8日,第17页)和1998年5月12日的《欧洲议会的决定》(《官方公报C类(OJC)第167号》,1998年6月1日);1998年6月16日《理事会决定》。)
  (1)鉴于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广泛的产业领域正发挥着日益增长的重要作用,而且生物技术发明的保护对共同体的产业发展将理所当然地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
  (2)鉴于,尤其是在基因工程领域,R&D需要相当数额的高风险投资,并且因此只有充分的法律保护才能使他们赢利;
  (3)鉴于在全体成员国内有效和一致的保护对维持和鼓励生物技术领域的投资非常重要;
  (4)鉴于根据欧洲议会对由协调委员会批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的共同文本④(注④:《官方公报C类(OJC)第68号》,1995年3月20日,第26页。)的否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认为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问题需要明晰;
  (5)鉴于由不同成员国的法律和惯例提供的对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存在差异;鉴于此差异可能产生贸易障碍,并且因此阻碍国内市场正常发挥其功能;
  (6)鉴于该差异可能因各成员国采取新的不同的立法和行政惯例而进一步扩大,或者鉴于各国对这些立法的解释导致判例法的发展不一致;
  (7)鉴于在共同体内各国国家法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的不协调发展可能导致对贸易的进一步阻碍,以及损害这些发明的产业发展和国内市场的平稳运行;
  (8)鉴于对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并不需要创设单独法律以代替国家专利法的规定;鉴于为充分考虑满足专利性要求的有关生物材料的技术发展,生物技术发明的某些特别方面需要调整到或加入专利法中,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仍然是对生物技术发明给予法律保护的主要基础;
  (9)鉴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排除植物和动物品种以及生产动植物产品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可专利性,建立在以关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基础上的一些国家法的概念,对于生物技术和一些微生物发明的保护产生了不确定性;鉴于统一澄清这些不确定性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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