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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组织铁路联运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组织铁路联运的协定*
(注*:1952年9月15日签订于莫斯科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一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协议为另一方,双方为了发展彼此之间的经济与文化联系并开办铁路联运起见,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上述目的,商定修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集宁(平地泉)至二连地区中蒙国境为止、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乌兰巴托尔至扎盟乌得地区蒙中国境为止的铁路。

第二条



  缔约双方协议,上述铁路之修建将自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该项铁路之修建经费,在中国境内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负担,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者,按照苏蒙协定,则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负担。

第三条



  缔约双方协议,本协定第一条所述之铁路,将以单轨修成,轨距为一五二四公厘,其通过能力为每昼夜对开十二次列车,并得经双方协商将该路通过能力逐渐提高至每昼夜对开二十四次列车。

第四条



  缔约双方协议,该铁路之修建将于一九五三年内动工,以便该铁路之全线联运于一九五五年年底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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