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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使用EDI示范交换协议

  5.2.1 每一当事人应确保电文内容的发送、接收和储存符合法律对其施加的所有要求。
  5.2.2 如果在电文的接收与储存中违背了应适用的法律,那么收件人应毫无迟延地通知此违法情形。
  5.2.3 除非收件人知道电文不合法,否则其依照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5.2.4 收件人一旦将不合乎法律的情况通知发送人,他可以对任何其他不合乎法律的电文置之不理。发送人收到该通知后,不得再发送与法律不符之电文。

第六节 责任

  6.1 不可抗力
  如果迟延或未能履约是因当事人在缔约时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控制和不能避免的障碍所造成的,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迟延或未能履约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6.2 免责
  任何当事人不对因其违约而导致的任何特殊的、派生的、间接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而承担责任。
  6.3 服务商之责任
  6.3.1 一方当事人如果利用第三者提供的服务来传递或处理电文,根据本协议,该当事人应对该服务商在服务范围内的任何行为、失误或疏漏承担责任。
  6.3.2 任何当事人如果要求他人使用其指定的第三者提供的服务。该当事人应对该服务商的任何行为、失误或疏漏承担责任。

第七节 一般规定

  7.1 准据法
  本协议受××国的国内法支配。在遇有支配交易的准据法与支配本协议的准据法相冲突时,支配本协议的准据法优先。
  7.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基于任何理由无效或不能执行,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仍具完全的效力。
  7.3 终止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本协议,但至少应在终止前30天内对此予以书面通知。终止不影响发生在此之前的任何通讯及对相关交易的履行。本协议中的2.5,2.6,4,5.1,6,7.1及7.5等条款不受终止的影响而仍旧对当事人有拘束力。
  7.4 完全协议
  本协议,包括其技术附录,构成当事人就本协议所涉事项达成的一份完整的协议。该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或有权代表当事人签字的人可以对技术附录予以修正。每一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提供书面的、已签名的修正文本。技术附录及每一项有效的修正构成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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