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欧亚申请或欧亚专利有关的费用以及欧亚局提供服务的收费应向欧亚局缴纳,并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归组织所有。第15条第3款提及的格式审查费和欧亚申请转递费向该申请所提交的国家局支付并归其所有。
(2)欧亚专利的所有维持费应支付给欧亚局。组织与指定国之间分配维持费的比例由行政理事会2/3多数决定,但缔约国收取的每项指定费用至少有1/5应归组织所有;其余部分转给指定国国家局。
(3)各缔约国有关欧亚专利维持费的数额由各缔约国确定。缴纳欧亚专利维持费所使用的货币由行政理事会决定。
第19条 专利条例;程序性规定
专利条例应当对与欧亚专利程序有关的细节作出详细规定,特别是:
(1)欧亚申请的形式与内容要求;
(2)专利代理人,取得证书及注册手续要求;
(3)申请日;
(4)期限计算;
(5)要求优先权;
(6)缴费使用的货币及手续;
(7)欧亚申请的修改或更正;
(8)专利检索及审查;
(9)欧亚局提供的文献及信息服务;
(10)欧亚申请及欧亚专利的公布;
(11)欧亚专利登记簿;
(12)欧亚局公报;
(13)欧亚专利行政撤销的条件及程序;
(14)欧亚申请转为国家专利申请;
(15)有关多个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人的相关条款的适用;
(16)欧亚局与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人及第三方的联系,及其对欧亚局文档的查阅手续。
第五部分 PCT申请
第20条 PCT申请
PCT及其细则应适用于欧亚专利制度。如果其与本公约及其条例的规定有抵触,则以PCT规定为准。根据PCT规定,欧亚局是PCT的受理局,也是指定局和选定局。欧亚局可申请作为PCT条约国际检索及国际初审单位。
第六部分 过渡条款
第21条 检索;合议组
(1)经行政理事会授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欧亚局可以与具有在所有或选定技术领域进行与PCT规定的同类检索能力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协议,由该局签订进行有关欧亚申请的检索。
(2)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第15条7款所称的三名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也可以由缔约国国家局推荐的审查员组成。
第七部分 杂项条款
第22条 国家专利制度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