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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专利公约

  (5)应申请人请求,欧亚局应进行实质审查。该请求应在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届满以前提交。
  (6)申请人在提交本条第(5)款所称的请求时,应向欧亚局缴纳审查费。
  (7)由三名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代表欧亚局作出批准欧亚专利或驳回欧亚申请的决定。合议组成员应由欧亚局工作人员组成,除非行政理事会一致同意由来自不同缔约国的国民组成。
  (8)申请人对欧亚局拒绝批准专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欧亚局提出申诉,由按照本条第(7)款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该合议组中至少包括2名未参与对该申诉内容作出驳回决定的审查员。
  (9)在提出本条第(8)款所称的请求时,应向欧亚局缴费。
  (10)申请人接到欧亚局授权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向欧亚局缴费的,授予专利权。
  (11)根据第17条的规定,欧亚专利在公告之日起在全体缔约国领域内生效。
  (12)在各缔约国国家局有权从事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以及在欧亚局注册的代理人可以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欧亚局办理有关事务。在任一缔约国内均无住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应由上述专利代理人代理。在缔约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向欧亚局提交申请以及办理所有事务,在欧亚局可以自己办理,或者由专利代理人代理,或者通过专利代理人以外的人代为办理。

第16条 欧亚申请向国家申请的转化



  (1)申请人收到欧亚局拒绝批准欧亚专利或依据第15条(8)款作出的驳回申诉的通知后六个月期限届满以前,可以向欧亚局请求指定某些缔约国,以期依照国家程序获得国家专利。
  (2)已经作出决定并提出请求的欧亚申请,应在其国家申请指定的任何缔约国作为向该国国家局提交的正规国家申请对待,并具有该欧亚申请的申请日,或者如果有优先权日。该申请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所有效力,并且如果申请人向该国家局缴纳了规定的国家费用,那该申请应由该局继续处理。

第17条 欧亚专利的维持



  (1)维持欧亚专利必须每年缴费。
  (2)维持费应当在欧亚专利授权后,每年与该欧亚申请申请日相应的日期前缴纳。
  (3)欧亚专利在各缔约国如要继续生效,专利权人应为此作出指定,提出这些国家名称。该指定应提交欧亚局并同时缴纳维持费。维持费应依各缔约国的标准缴纳。

第18条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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