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缔约国在欧亚局均应有相应比例的工作人员,名额由行政条例规定;
(4)欧亚局设在俄罗斯联邦的莫斯科市。
第5条 财务
(1)组织的财务自立,其花费由其所收费用及其他收入开支。各缔约国均无须向组织交纳会费。
(2)预算收入有以下来源:
(a)欧亚局提供服务所收费用的收入;
(b)欧亚局的出版收入;
(c)组织受赠、获得及受援所取得的财产;
(d)组织的租金、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
(3)组织的收入超过支出的部分用于欧亚局的发展。
(4)在关于总部的协定中应当规定,一旦组织的财务收入不足开展其活动之需,俄罗斯联邦应给予贷款,贷款的总额及颁发条件应由组织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分别订立的协定中规定。
第三部分 实体性专利法
第6条 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欧亚局对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实用性的发明授予专利权。
第7条 有权获得欧亚专利的人
(1)欧亚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如果发明人是雇员,欧亚专利权的归属由雇员主要被雇所在国法律决定;如其主要被雇所在国法律不能确定,则适用雇主拥有的雇员所属企业所在国的法律。
(2)在欧亚局的程序中,申请人被视为有权获得专利权的人。
第8条 优先权
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承认优先权。
第9条 专利权
(1)欧亚专利权人拥有排他的使用权,并可以授权或禁止他人使用专利发明。
(2)专利权人可以转让或许可其权利。
(3)要求颁布欧亚专利的申请(下称“欧亚申请”)公开后,申请人可以根据缔约国的国内法享受临时保护。
第10条 法律保护的范围
欧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及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第11条 欧亚专利的期限
欧亚专利的期限为自欧亚专利申请日起20年。
第12条 强制许可
(1)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主管机构可依第三人的请求颁发实施欧亚专利的强制许可,并在该缔约国内有效。
(2)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向颁发该强制许可的缔约国领域内的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