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行使欧亚专利制度的职能,授予欧亚专利权,特设立欧亚专利组织(以下称“组织”)。
(2)所有缔约国均为组织成员。
(3)组织的机构为行政理事会和欧亚专利局(以下称“欧亚局”)。
(4)欧亚局由局长领导,局长是组织的行政长官并代表组织。
(5)组织是政府间的组织,具有法人地位。组织在各缔约国内享有缔约国的国内法赋予法人的法律能力。组织可以取得或处分动产或不动产,并能够出庭维护其权利。组织总部设在俄罗斯联邦的莫斯科。
(6)组织的官方语言为俄语。
(7)组织、缔约国的全权代表及副代表、欧亚局工作人员及其他执行组织任务的人员在各缔约国内均享有缔约国政府赋予其他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特权及豁免权,并根据组织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签定的关于总部的特别协定,在俄罗斯联邦领域内享有上述权利、特权及豁免权。
第3条 行政理事会
(1)各缔约国在行政理事会均应有代表。每个缔约国在行政理事会有一个投票权。缔约国的2/3构成法定人数。决定应一致通过或除本公约规定需要一致同意或以2/3多数投票通过的决定外,经各缔约国全权代表简单多数投票同意作出决定。
(2)行政理事会每个历年召开一次例会,特别会议应三个以上缔约国,行政理事会主席或欧亚局局长的要求召开。会议由欧亚局局长召集。
(3)行政理事会应:
(a)通过其规程;
(b)选举行政理事会主席,可连任一届两年;
(c)任命欧亚局局长,可连任一届,六年;任命条件由组织与未来的局长在合同中规定;
(d)就欧亚局局长对副局长的任命向其提出建议;
(e)批准组织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签订的关于设立总部的协定;
(f)批准组织与国家及国际组织达成的协定;
(g)以2/3多数通过专利条例,财务条例及行政条例;
(h)以2/3多数确定年度预算,审议年度报告,批准组织的年度决算;
(i)为履行组织的职责而采取其他行动。
(4)根据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定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派代表以顾问的身份参加行政理事会会议。
第4条 欧亚专利局
(1)欧亚局履行组织的全部行政职责,并作为组织的秘书处;
(2)欧亚局局长有权决定其机构,并任命工作人员。局长可以参加行政理事会的全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