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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专利公约

欧亚专利公约
(1994年9月9日 莫斯科)

目录



  第一部分 欧亚专利制度
   第1条 欧亚专利制度的建立
  第二部分 欧亚专利组织
   第2条 欧亚专利组织的建立
   第3条 行政理事会
   第4条 欧亚专利局
   第5条 财务
  第三部分 实体性专利法
   第6条 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第7条 有权获得欧亚专利的人
   第8条 优先权
   第9条 专利权
   第10条 法律保护的范围
   第11条 欧亚专利的期限
   第12条 强制许可
   第13条 欧亚专利的有效性及权利的行使
   第14条 专利条例;实质性条款
  第四部分 程序性专利法
   第15条 欧亚申请和欧亚专利的授予
   第16条 欧亚申请向国家申请的转化
   第17条 欧亚专利权的维持
   第18条 费用
   第19条 专利条例;程序性条款
  第五部分 PCT申请
   第20条 PCT申请
   第六部分 过渡条款
   第21条 检索;合议组
  第七部分 杂项条款
   第22条 国家专利制度的独立性
   第23条 公约的修订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
  第八部分 信息服务
   第25条 专利信息的传播
  第九部分 最后条款
   第26条 签字及公约的生效
   第27条 公约的退出
   第28条 保管
  由政府代表的本公约成员国(以下称为缔约国)期望加强发明保护领域的合作,力求建立一项国际制度,使对同一项专利的保护在所有缔约国的领域具有法律效力。期望在此签订作为1883年3月20日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9条意义上的专门协定,以及1970年6月19日签署的专利合作条约第45条第1款意义上的地区专利协定的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部分 欧亚专利制度

第1条 欧亚专利制度的建立



  (1)缔约国建立欧亚专利制度,同时保留各自发展国家发明保护制度的完整主权。
  (2)本公约的条款不应解释为有损于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或居民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部分 欧亚专利组织

第2条 欧亚专利组织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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