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条约以及适用和执行本条约的一切事宜:
(ii)在国际局的协助下制定第14条第(1)款(c)项所述的示范国际表格和请求书表格;
(iii)修正实施细则;
(iv)确定本款第(ii)项所述的每一示范国际表格和请求书表格,以及本款第(iii)项所述的每一修正案的适用日期的条件;(v)根据第16条第(1)款,决定《专利合作条约》的任何修订、修正或修改是否应适用于本条约和实施细则;
(vi)履行按照本条约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3)[法定人数](a)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如果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出席会议的大会成员国的数目不足大会成员国的半数,但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大会可以作出决定,但除关于大会本身程序的决定外,所有决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所述决定通知未出席会议的大会成员国,请其于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或表示弃权。如果在该期限届满时,以此种方式进行表决或表示弃权的成员数目达到构成会议本身法定人数所缺的成员数目,只要同时法定多数的规定继续适用,所述决定即应生效。
(4)[在大会上表决](a)大会应努力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第17条第(4)款续]
(b)无法通过协商一一致作出决定的,应通过表决对争议的问题作出决定。在此种情况下,
(i)每一个国家缔约方有一票表决权,并只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表决;以及
(ii)任何政府间组织缔约方可代替其成员国参加表决,表决票数与其参加本条约的成员国的数目相等。如果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参加表决,反之亦然。此外,如果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任何一个参加本条约的成员国是另一些种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而该另一政府间组织参加该表决,则前一组织不得参加表决。
(5)[多数](a)除第14条第(2)款和第(3)款、第16条第(1)款以及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外,大会的决定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
(b)在确定是否达到所需多数时,只应考虑实际投票,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6)[会议]大会应每两年由总干事召集举行一次例会。
(7)[议事规则]大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包括召集特别会议的规则。
第18条 国际局
(1)[行政任务](a)国际局应执行有关本条约的行政任务。
(b)特别是,国际局应为大会及大会可能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筹备会议并提供秘书处。
(2)[除大会会议以外的会议]总干事应召集举行大会所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第18条续]
(3)[国际局在大会及其他会议中的作用](a)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大会的所有会议、大会所设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b)总干事或其指定的一名工作人员是大会以及本款(a)项所述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当然秘书。
(4)[会议](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筹备一切修订会议。
(b)国际局可就所述筹备工作与本组织的成员国、政府间组织和国际及国家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
(c)总干事及其所指定的人员应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5)[其他任务]国际局应执行所分派的与本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任务。
第19条 修订
(1)[本条约的修订]除本条第(2)款规定以外,本条约可由缔约方的会议加以修订。任何修订会议的召集应由大会决定。
(2)[本条约若干条款的修订或修正]第17条第(2)款和第(6)款可由修订会议或由大会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加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