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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

  (3)[除大会会议以外的会议]总干事应召集举行大会所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及处理与本联盟有关的事务的一切其他会议。
  (4)[国际局在大会及其他会议中的作用](a)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大会的所有会议、大会所设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及总干事在本联盟的框架下召集的任何其他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b)总干事或其指定的一名工作人员是大会、委员会、工作组及本款(a)项所述的其他会议的当然秘书。
  (5)[会议](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筹备一切修订会议。
  (b)国际局可就所述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和国际及国家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
  (c)总干事及其所指定的人员应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6)[其他任务]国际局应执行其所分派的与本文本有关的任何其他任务。

第23条 财务



  (1)[预算](a)本联盟应有预算。
  (b)本联盟的预算包括本联盟本身的收入和支出及其对本组织所管理的各联盟的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
  (c)对于不属专门拨给本联盟,同时也拨给本组织所管理的一个或多个其他联盟的支出,视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本联盟在该共同支出中的摊款,与该项支出给其带来的利益成比例。
  (2)[与其他联盟预算的协调]根据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制定本联盟的预算。
  (3)[预算的资金来源]本联盟预算的资金来源如下:
  (i)与国际注册有关的费用;
  (ii)国际局为本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
  (iii)与本联盟有关的国际局出版物售款或其版税;
  (iv)赠款、遗赠和补助金;
  (v)房租、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费用和收费的确定;预算的数额](a)本条第(3)款第(i)项所指的费用数额经总干事提议,由大会确定。本条第(3)款第(ii)项所指的收费由总干事确定,并在大会下届会议通过之前,暂时适用。
  (b)本条第(3)款第(i)项所指的费用数额的确定,应至少能使本联盟从费用和其他来源所得的收入足以支付国际局有关本联盟的一切支出。
  (c)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尚未通过的,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继续执行上年度预算。
  (5)[周转基金]本联盟设有周转基金,由收入盈余以及在收入盈余不足时本联盟各成员的一次性付款组成。基金不足时,大会应决定增加基金。付款的比例和形式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提议予以确定。
  (6)[东道国的贷款](a)在与本组织所在地国家达成的总部协议中规定,当周转基金不足时,该国应予贷款。提供贷款的数额与条件由该国和本组织间逐次分别签署协议。
  (b)本款(a)项所指的国家及本组织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废止提供贷款的义务。该废止应于发出通知当年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7)[账目的审计]账目的审计应按照财务规则的规定,由本联盟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或者由外部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师由大会征得本人同意后指定。

第24条 实施细则



  (1)[主题内容]实施细则应对实施本文本的细节作出规定。尤其应包括涉及如下内容的规定:
  (i)本文本中明确表示将作出规定的事项;
  (ii)有关本文本规定的进一步细节,或对于实施这些规定有用的任何细节;
  (iii)任何行政要求、事项或程序。
  (2)[对实施细则某些规定的修正](a)实施细则可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只能经一致同意或只能由五分之四的多数修正。
  (b)为使一致同意或五分之四多数的要求将来不再适用于对实施细则某条规定的修正,需得到一致同意。
  (c)为使一致同意或五分之四多数的要求将来适用于对实施细则某条规定的修正,需有五分之四的多数。
  (3)[本文本与实施细则相抵触]本文本的规定与实施细则的规定之间发生抵触时,应以前者为准。

第三章 修订和修正

第25条 本文本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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