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申请可能的其他内容]国际申请可包括或附具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4)[同一件国际申请中的几件工业品外观设计]在符合可能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一件国际申请可包括两件或多件工业品外观设计。
(5)[延迟公布请求]国际申请中可包括延迟公布请求。
第6条 优先权
(1)[要求优先权](a)国际申请中可包括一份声明,依《巴黎公约》第4条要求在该公约的任何缔约国或为该国、或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或为该成员所提出的一件或多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b)实施细则可规定,本款(a)项所述的声明可在国际申请提交之后作出。在此种情况下,实施细则应对可以作出这一声明的最晚时间作出规定。
(2)[作为要求优先权的依据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自申请日起,无论其以后的结局如何,应与《巴黎公约》第4条意义下的正规申请相当。
第7条 指定费
(1)[规定的指定费]除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规定费用中应包括对每一个被指定缔约方的指定费。
(2)[单独指定费]凡局是审查局的缔约:宁以及任何政府间组织缔约方,均可以声明的形式通知总干事,对于任何指定该缔约方的国际申请和任何源于此种国际申请的国际注册的续展,本条第(1)款所述的规定指定费应由单独指定费取代,该单独指定费的数额应在该声明中指明,并可在以后的声明中作出变更。所述缔约方可为首期保护期和每一续展保护期或为该有关缔约方所允许的最长保护期对这一数额加以确定,但该数额在扣除用于国际程序的开支后,不得超过该缔约方局有权对相同件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授予同等保护期而向申请人收取的同等数额。
(3)[指定费的转交]本条第(1)和(2)款所述的指定费应由国际局转交给所缴纳的这些费用涉及的缔约方。
第8条 对不规范的更正
(1)[国际申请的审查]国际局如果在其收到国际申请时认为该国际申请不符合本文本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应邀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更正。
(2)[未予更正的不规范](a)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按邀请办理的,除本款(b)项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应被视为放弃。
(b)对于涉及第5条第(2)款或涉及缔约方根据实施细则通知总干事的特别要求的不规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按邀请办理的,国际申请应被视为不包括对该缔约方的指定。
第9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1)[直接提交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直接提交给国际局的,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申请日应为国际局收到该国际申请的日期。
(2)[间接提交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通过申请人的缔约方局提交的,申请日应按规定来确定。
(3)[有某些不规范的国际申请]如果在国际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该国际申请中有被规定为会致使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推后的不规范,申请日应为国际局收到对此种不规范作出更正的日期。
第10条 国际注册、国际注册日、公布和国际注册的保密副本
(1)[国际注册]国际局应在其收到国际申请时立即,或在依第8条邀请作出更正的情况下,在其收到所需的更正时立即对每一件提出国际申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注册。无论是否依第11条延迟公布,均应进行注册。
(2)[国际注册日](a)除本款(b)项另有规定外,国际注册日应为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b)如果在国际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该国际申请中有涉及第5条第(2)款的不规范,国际注册日应为国际局收到对此种不规范作出更正的日期或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二者中以日期晚者为准。
(3)[公布](a)国际注册应由国际局予以公布。此种公布应在所有缔约方被视为具有足够的公开性,不得再对注册人要求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开。
(b)国际局应向每一个被指定的局寄送一份国际注册公布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