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
(由外交会议于1999年7月2日通过)
目录
导则
第1条 缩略语
第2条 缔约方法律和若干国际条约所予其他保护的可适用性
第一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
第3条 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
第4条 提交国际申请的程序
第5条 国际申请的内容
第6条 优先权
第7条 指定费
第8条 对不规范的更正
第9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第10条 国际注册、国际注册日、公布和国际注册的保密副本
第11条 延迟公布
第12条 驳回
第13条 关于外观设计的单一性的特别要求
第14条 国际注册的效力
第15条 无效
第16条 变更及有关国际注册其他事项的登记
第17条 国际注册的首期和续展以及保护期
第18条 关于公布的国际注册的信息
第二章 行政规定
第19条 几个国家的共同局
第20条 海牙联盟的成员资格
第21条 大会
第22条 国际局
第23条 财务
第24条 实施细则
第三章 修订和修正
第25条 本文本的修订
第26条 大会对若干条款的修正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27条 成为本文本的缔约方
第28条 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期
第29条 禁止保留
第30条 缔约方所作的声明
第31条 1934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的可适用性
第32条 退出本文本
第33条 本文本的语文;签字
第34条 保存人
导则
第1条 缩略语
在本文本中
(i)“海牙协定”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以下改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ii)“本文本”指由当前文本所制定的海牙协定;
(iii)“实施细则”指本文本的实施细则;
(iv)“规定的”指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
(v)“巴黎公约”指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并经修订和修正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vi)“国际注册”指根据本文本进行的: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
(vii)“国际申请”指国际注册申请;
(viii)“国际注册簿”指由国际局保存的关于国际注册数据的正式汇编,该数据系本文本或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或允许登记的,而无论存储此种数据的载体如何;
(ix)“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x)“申请人”指以其名字提交国际申请的人;
(xi)“注册人”指以其名字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国际注册的人;
(xii)“政府间组织”指根据第27条第(1)款第(ii)项有资格参加本文本的政府间组织;
(xiii)“缔约方”指参加本文本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xiv)“申请人的缔约方”指使申请人因就该缔约方而言符合第3条所列少一项条件而获得提交国际申请权利的缔约方或缔约方之一;如果使申请人依第3条获得提交国际申请权利的缔约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申请人的缔约方”指这些缔约方当中被在国际申请中写明的那一个缔约方;
(xv)“缔约方的领土”,缔约方是国家的,指该国的领土;缔约方是政府间组织的,指该政府间组织的组织条约所适用的领土:
(xvi)“局”指受缔约方委托对在该缔约方领土内产生效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授权给予保护的机构;
(xvii)“审查局”指依职权对向其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申请进行审查,以至少确定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新颖性条件的局;
(xviii)“指定”指要求国际注册在某缔约方有效的请求;亦指该请求在国际注册簿上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