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本联盟的预算应当包括本联盟本身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捐款,以及在适用的情况,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
(c)不是专属于本联盟、同时也属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一个或数个联盟的开支,应当认为各联盟的共同开支。本联盟在该项共同开支中的捐款应当与本联盟在其中所享有的利益成比例。
(2)本联盟预算的编制应适当考虑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3)本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i)本联盟国家的捐款;
(ii)国际局提供有关联盟的服务所得的费用或收款;
(iii)国际局有关本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iv)赠款、遗赠和补助金;
(v)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a)为了确定对预算应缴的捐款,本联盟每一个国家应当属于下列的一个等级,并以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捐款:
等级Ⅰ…………………………25
等级Ⅱ…………………………20
等级Ⅲ…………………………15
等级Ⅳ…………………………10
等级Ⅴ…………………………5
等级Ⅵ…………………………3
等级Ⅶ…………………………1
(b)除已经指定等级外,每一国家应在交存批准书或者加入书的同时,表明自己属于哪一等级。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其等级。如果选择较低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通常会议上声明。这种改变应在该届会议的下一历年开始时生效。
(c)每一国家的年度捐款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联盟预算缴纳的捐款中所占的比例,应当与该国的单位数额在所有缴纳捐款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d)捐款应当于每年1月1日缴纳。
(e)一个国家欠缴的捐款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捐款数额的,不得在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该国为其成员)内行使投票权。但是如果证实该国延迟缴款系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这样的期间内本联盟的任何机构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构继续行使其投票权。
(f)如果预算在新的财政期间开始前尚未通过,按财务条例的规定,预算应当与上一年预算的水平相同。
(5)国际局提供有关本联盟的服务应得的费用或收款的数额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和执行委员会。
(6)(a)本联盟应设工作基金,由本联盟每一国家一次缴纳的款项组成,如基金不足,大会应决定予以增加。
(b)每一国家向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数额或在基金增加时分担的数额,应当与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的一年该国缴纳的会费成比例。
(c)缴款的比例和条件应当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建议后予以规定。
(7)(a)在本组织与其总部所在地国家缔结的总部协定中应当规定,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当给予垫款。每次垫款的数额和条件应由本组织和该国签订单独的协定。该国在承担垫款义务期间,应当在执行委员会中有当然席位。
(b)上述(a)项所指的国家和本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面通知废除垫款的义务。该项废除应当于发出通知当年年底起3年后生效。
(8)账目的审计工作应当按财务条例的规定,由本联盟一个或数个国家或者由外界审计师进行。他们应当由大会在征得其同意后予以指定。
第17条 第13条至第17条的修正
(1)修正第13、14、15、16条和本条的提案,可以由大会任何一个成员国、执行委员会或者总干事提出。这类提案应当由总干事至少在提交大会审议6个月前通知大会成员国。
(2)对第1款所述各条的修正案须由大会通过。通过需要有所投票数的四分之三票,但第13条和本款的修正案需要有所投票数的五分之四票。
(3)第1款所述各条的修正案,在总干事收到大会通过修正案时四分之三的大会成员国依照各该国宪法程序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1个月后发生效力。各该条的修正案在经接受后,对修正案生效时大会成员国以及以后成为大会成员国的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但有关增加本联盟国家的财政义务的修正案,仅对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有约束力。
第18条 第1条至第12条和第18条至第30条的修订
(1)本公约应当交付修订,以便采用一些旨在改善本联盟制度的修正案。
(2)为此目的,将陆续在本联盟国家之一举行本联盟国家代表的会议。
(3)对第13条至第17条的修正案应当按照第17条的规定办理。
第19条 专门协定
不言而喻,本联盟国家在与本公约的规定不相抵触的限度内,保留有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
第20条 本联盟国家的批准或加入;生效
(1)(a)本联盟任何国家已在本文本上签署者,可以批准本文本,未签署者可以加入本文本。批准书和加入书应当递交总干事保存。